通政辦發〔2013〕110號 2013年6月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江蘇南通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24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0〕90號)、省財政廳《關于全面推進江蘇省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蘇財購〔2012〕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扶持政府采購中標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融資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是指以政府采購作為平臺幫助本市中小企業融資,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的中小企業供應商,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作為憑據向銀行貸款,解決在政府采購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資金困難。
(一)市場主導,財政引導。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主導作用,積極做好引導和監管工作,不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市場交易的具體操作活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要充分借鑒市場上現有的融資模式,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不斷優化資源配置。
(二)市場運行,自主選擇。財政部門負責搭建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平臺,銀行和企業按照自愿原則參與;中標企業自愿選擇是否申請信用融資,銀行依據其內部評審制度和決策程序決定是否為中標企業提供融資。
(三)優化投向,突出重點。積極扶持成長型、創新型、效益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培育壯大地方經濟;重點扶持產品和服務質量過硬、履約誠信好、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鼓勵自主創新,做強做大。
(四)建立機制,服務銀企。財政部門與金融機構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機制,簽訂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合作協議,推動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和金融資源的有機結合;拓寬金融機構的融資業務,破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促進金融業、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實現政府、企業、銀行三方共贏。
(五)加強監管,確保成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各方當事人落實政府采購信用融資試點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要求開展試點工作的采購代理機構和對存在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二、操作流程
(一)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試點銀行作為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放貸方;
(二)銀行根據政府采購中標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管理水平及參與政府采購履約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給予貸款以及相應的授信額度;
(三)企業以政府采購項目中標合同為憑據向銀行申請貸款,或在授信額度內向銀行申請貸款;
(四)貸款企業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后,財政部門借助國庫集中支付手段,將政府采購合同下款項直接支付到企業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用于歸還貸款。
三、工作要求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推行政府采購信用融資作為支持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積極探索實踐,努力取得成效。
財政部門要積極履行好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的牽頭職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協商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模式和運作形式,建立起面向參與政府采購中小企業的融資貸款平臺。逐步推進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檔案,聯合有關金融機構對參與政府采購中小企業的資金狀況、經營狀況、社會信用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既保證政府采購信譽,防范風險,又讓信用等級較高的中小企業得到在融資、政府采購等方面更多的支持。
試點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銀監部門的有關規定,積極、主動開展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可設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部門,專門負責政府采購中標中小企業信用融資;要根據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的特點,創新推出專用融資產品,降低信貸準入門檻,簡化審批程序,在貸款利率上給予最大優惠;尤其是對信譽高、誠信好的供應商要在授信額度、貸款審查、利率上給予更大的優惠支持。
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積極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注重做好溝通協調和宣傳推介等工作,把宣傳推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納入政府采購業務流程,在采購信息發布、標書制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和合同簽訂等環節,及時說明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的特點和優點,暢通中標企業與試點銀行的聯系渠道。
四、其他
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首先在南通市本級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范圍內開展試點,試點時間為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試點銀行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