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3〕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加強和規范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實施民生幸福工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校車安全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市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執行。
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月31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校車安全管理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省政府關于校車安全工程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125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學生及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根據國務院《條例》和省政府《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市區實際,現就推進實施校車安全工程,做好過渡時期校車使用許可等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眼于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方便學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廣泛調動社會力量,著力創新體制機制,實施校車安全工程,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確保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或校車服務。
(二)總體目標。到2015年底,市區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中小學、幼兒園布局結構進一步優化,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線路與站點設置更加科學,所有需要乘車上下學的中小學生和幼兒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鎮村公交客車或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在2015年底前的過渡期內,對現有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的車輛進行清理整頓,依法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同時逐步更換為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
二、基本原則和重點任務
(一)堅持就近入學,優化學校布局結構。根據市區城鄉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未來人口變動趨勢和人民群眾現實需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繼續優化學校布局,有效縮短轄區內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路程。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制度,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重點做好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工作,加快完善農村學前教育網絡。方便城鄉中小學生和幼兒就近接受教育,減少上下學交通風險。
(二)堅持公交優先,完善公交服務體系。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繼續優化城鎮公交線網布局,重點提高農村公交服務能力,促進城鄉客運網絡有效覆蓋和銜接融合。統籌考慮道路交通安全和運力配置情況、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分布以及上下學時間等因素,科學規劃設置公交線路、班次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中小學生和幼兒提供便利。
(三)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校車準入配備。從緊掌握配置使用范圍,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于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針對過渡期內部分不完全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為校車使用的實際,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全面檢查現有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的車輛,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依法辦理使用許可、核發校車標牌。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許可的車輛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接送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的車輛。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校車經營模式,堅持統一組織、規范管理,逐步實現公交化服務;要研究制定校車購置和更新三年規劃及分年度實施方案,確保到2015年底市區所有中小學和幼兒園專門接送學生和幼兒的車輛均為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
(四)堅持綜合治理,強化乘車安全監管。嚴格校車駕駛人的資格審核,禁止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接送學生和幼兒的校車。加大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校車優先通行,對校車經過道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進行改善。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學校與校車服務提供者要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管理責任,指派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和幼兒。定期組織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中小學生和幼兒及家長的交通安全教育,普遍開展突發事件演練,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水平。
三、職責分工和管理規范
(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區政府(管委會)對轄區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根據本地建設發展規劃和校車服務需求,組織實施校車安全工程,制定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改善道路交通條件、完善公共交通服務和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鄉鎮(街道)政府要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當地中小學校和幼兒園使用校車的日常監督管理,配合做好校車經過道路的交通安全秩序維護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市、區兩級職能部門依法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校車安全納入學校(含幼兒園,下同)安全工作考核重點,督促配備使用校車的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了解學生(含幼兒,下同)乘車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匯總分析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制訂學生乘車安全守則,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巡警部門要建立校車戶籍化管理檔案,做好車輛注冊登記、校車標牌核發、駕駛人資格審核工作,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校車運行情況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配合開展交通安全教育。道路建設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城鄉道路建設,合理規劃公交客運線路,督促道路運輸企業按照規定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管理。安監部門要把校車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主要內容,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范圍。其他有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完善校車許可規范。為便于操作管理,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和市區實際,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校車使用許可,由區教育部門負責受理和組織初審,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征求意見和本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后,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核發校車標牌;通州區的校車使用許可,由區教育部門受理初審、征求區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和區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并報區政府審批后,由區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核發校車標牌。各環節的具體實施規范如下:
1.申請及材料。自備校車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指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區政府或管委會規定設立或規范管理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申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辦理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書面申請,填寫統一表式,并提交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具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駕駛證及復印件;校車運行方案(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等內容);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職責、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隨車照管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及復印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已接入監控平臺(江蘇省移動危險源監控總站南通分站),查驗簽訂入網的協議。
2.受理與審查。區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會同本區道路建設部門和有關鄉鎮(街道)完成初審,并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征求意見;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有關道路安全通行條件需要征詢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意見的,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與市交通運輸局會商。審查環節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并作必要的現場考察。
3.批準與告知。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審核回復意見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區政府(管委會)決定批準的,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統一核發校車標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4.復核與檢驗。取得使用許可的校車,應當按照《條例》規定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逾期不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校車使用許可失效,由公安交巡警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并告知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5.2012年底前已經在用的校車,應于2013年春季開學前完成使用許可工作;各級教育部門、公安交巡警部門、道路建設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安排專人,集中做好組織指導和審查審核工作。2013年起確需新增的校車,按照上述規定和時限要求隨時辦理。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市政府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全市校車安全工程的實施工作,研究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市教育、公安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會商校車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重要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各區政府(管委會)及所屬職能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
(二)有序推進實施工作。各區要對中小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乘車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準確掌握各類接送車輛使用情況,全面了解今后的乘車需求,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實施校車安全工程和組織校車服務的具體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各級教育、公安、道路建設、交通運輸和安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校車許可審查工作,健全校車管理檔案,加強校車安全教育,確保校車安全工程順利實施。
(三)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各區和各級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校車安全運行的日常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在開學前后等時段集中開展專項檢查,對校車運行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措施,組織實施專項治理;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渠道,設立公布舉報電話,引導全社會及學生家長關心、支持和參與校車安全工程,嚴格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