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3〕3號 2013年11月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25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江蘇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獨立監督、檢查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實行內部審計的單位應當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與內部審計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資金、社會公共資金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二)地方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型企業;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其他單位。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市級以上開發區(園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內部審計職能的相應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兼職審計人員,確保正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其中應當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職業資格,定期接受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試、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恪守職業道德規范。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影響獨立審計的經營或者財務管理工作。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本行業、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和規范;
(二)指導和檢查所屬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內部審計工作;
(三)運用內部審計結果,促進審計整改,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資金和國有資本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四)接受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指導和監督,并向本地審計機關報送內部審計工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單位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執行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落實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將內部審計工作納入檢查和考核的內容;
(三)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單位預算,予以保障;
(四)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支持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責,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學習培訓的機會;
(五)向主管部門和本級審計機關報送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統計報表及重大事項的審計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下列事項實施審計:
(一)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經濟效益和績效管理;
(四)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五)資產運行狀況和質量;
(六)本單位具有管轄權限的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七)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履行下列職責: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提供有關財政、財務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和電子數據等;
(二)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合同和相關資料;
(三)參加或列席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及其他與重大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滅有關財務會計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資產等違法行為,采取相應制止措施,并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
(六)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報告,并提出糾正或改進建議;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在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七)對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主管部門或審計機關反映;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員,向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處分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建議;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遵循以下程序實施審計:
(一)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后實施;
(二)審計項目確定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選派人員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后實施審計;
(三)審計實施中,采取專業技術方法和合法程序獲取審計證明材料;
(四)審計終結后,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審定后,送達被審計對象;
(五)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下達審計決定,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七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執行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執行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后續審計。
第十八條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應當尊重內部審計機構的評價和處理意見。經測評后的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以作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的要求,制定內部審計的具體辦法和制度;
(二)將內部審計指導工作列入審計機關年度工作計劃;
(三)督促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正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四)檢查和評估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五)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六)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予以表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依照本辦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應向有權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權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絕執行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結論的;
(二)玩忽職守給國家或者被審計對象造成損失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打擊、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出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結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權力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依法行使決策權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