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3〕6號 2013年12月27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3年12月24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維護業主、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根據《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房屋登記辦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南通市市區城市規劃范圍內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是指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據規劃開發建設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養老、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社區管理、市政公用等用房。
第四條 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為非營業性配套用房、營業性配套用房和社會公益性配套用房。
第五條 非營業性配套用房,是指為住宅區居民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開發建設成本已列入住宅區房屋開發建設成本,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建設單位須無償移交;主要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安全技監用房、公廁、配電房、垃圾房及門衛室等為所在小區服務配建的用房。
第六條 營業性配套用房,是指適宜進行市場化運作、商業化服務、在住宅區內配置的配套用房,開發建設成本未列入住宅區房屋開發建設成本,按“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其權屬歸投資者所有;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鋪、超市等商業服務用房。
第七條 社會公益性配套用房,是指為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在住宅區內或住宅區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政府投資、開發商代建,其成本已在土地出讓金中抵算,其所有權屬政府所有,開發建設單位須無償移交;主要包括:教育設施(含幼兒園)、社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管理與服務(含養老、菜市場)、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郵政)等為社會公共服務配建的用房。
第八條 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配套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城鄉建設、民政、城市管理、商務、稅務、住房保障、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政府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住宅區配套用房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權屬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的規劃設計必須遵循南通市城市規劃要求以及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住宅區規劃設計的配套用房種類、規模、權屬等,應在地塊出讓前的規劃設計要點中予以明確并作為出讓條件之一,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在設計文件和設計圖中注明新建住宅區內配套用房的名稱、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建筑面積、權屬等。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預銷售許可時,在銷售方案中要明確配套用房的具體內容、位置及權屬等,并在銷售場所予以公示。開發建設單位在進行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應將配套用房的實施計劃作為招投標書的內容告知投標人。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劃要求足額建設配套用房。非營業性配套用房和公益性配套用房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建設的,超出面積部分須無償移交;不足面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調配營業性配套用房或其他商品房予以補足。
第十三條 本規定中未涉及的配套用房的權屬性質和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物權法》、《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依據本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非營業性配套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及土地分割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土地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權屬證書;屬于社會公益性的配套用房由所在區政府申領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區的非營業性和社會公益性配套用房建成后,開發建設單位依據權屬分類進行移交,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實施管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交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屬于政府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轄區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履行管理職能,移交后政府負責運行費用。開發建設單位未與區政府辦理移交手續的,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出租、出售應當移交給相關接收單位的配套用房。
第十六條 住宅區配套用房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規劃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擅自改變配套用房規劃用途的,由所在地的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按照土地出讓時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或者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配套用房的權屬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