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管規〔2011〕3號 2011年12月22日
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相關部門:
現將《南通市市區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區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行為,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南通市市區高立柱廣告布局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遵循統一規劃、規范管理、市場運作及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崇川區、港閘區轄區高立柱廣告市場化運作管理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僅適用于崇川區、港閘區高立柱廣告市場化運作管理。通州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內高立柱廣告的市場化運作可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
第四條 市城管局和市國資委牽頭負責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市區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確定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的數量及有資格參與競買的入圍對象。
崇川、港閘區政府,市財政局、公安局、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工商局、物價局、審計局、監察局共同負責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公開出讓的監督管理。
市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公司)負責有關行政許可的申請,并根據批準的許可事項投資建設高立柱廣告設施,是該高立柱廣告設施的產權人,具體落實公開出讓及日常維護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相關檢查。
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由監管組負責,監管組由崇川區政府、港閘區政府、市城管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局、南通工商局、市物價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組成,共同負責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公開拍租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出讓主體和客體
第五條 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的交易主體是指參與出讓交易的出讓人和受讓人。
出讓人是指經市國資委授權,有權經營管理市區范圍內高立柱廣告位的國投公司。
受讓人是指參與競取高立柱廣告使用權的依法登記、有效存續且無重大違法違章記錄的廣告公司。
第六條 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的客體,是指規劃范圍內經行政許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高立柱廣告使用權。
第四章 出讓程序
第七條 委托
高立柱廣告使用權的出讓,執行進場交易制度,由國投公司委托具有從事國有產權交易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處置。
第八條 發布出讓公告
(一)產權交易機構應根據委托要求以國投公司的名義對外發布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公告。
(二)出讓公告應當刊登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期不少于7天。
(三)出讓公告內容應包括所出讓使用權高立柱廣告位的地點、數量、時間、起始價、保證金、受讓條件、交易方式等相關事宜。
(四)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的期限為3年。
第九條 報名和資格審核
(一)產權交易機構應在公告期間接受意向受讓人咨詢,組織現場踏勘,負責辦理意向受讓人報名登記等相關手續。
(二)公告期滿后,產權交易機構應根據公告要求對意向受讓人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經征詢監管組意見后,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告知意向受讓方。
第十條 組織公開出讓
(一)產權交易機構應按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高立柱廣告使用權的出讓交易。
(二)高立柱廣告位的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人,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若產生多個意向受讓人,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進行。
(三)受讓人確定后,產權交易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國投公司與受讓人簽訂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結算
(一)受讓價款、保證金及交易機構收取的服務傭金,實行統一進場結算制度,受讓人應當在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受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二)出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支付服務傭金。
(三)受讓人在與產權交易機構履行完相關手續后,產權交易機構應出具高立柱廣告使用權交易憑證,并在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布出讓結果。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二條 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受讓人應憑出讓租賃合同、交易憑證及相應的付款憑證,辦理戶外廣告發布行政許可手續,在獲準許可后方可發布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在出讓合同期內,國投公司承擔高立柱廣告設施維修保養和柱體本身的安全責任,受讓人承擔高立柱廣告畫面的維修、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在出讓合同期內,受讓人獨立享有戶外高立柱廣告位的使用權、收益權,同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廣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出讓合同的約定,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承擔經營風險。
第十五條 在出讓合同期內,受讓人應按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廣告位閑置的,受讓人應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六條 未經出讓人同意,受讓人不得自行轉讓高立柱廣告使用權,不得改變廣告設施結構,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設施。
第十七條 在出讓合同期內,因市政建設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終止的,國投公司應當依法或依合同約定,提出給予無責任的受讓人經濟補償方案,報監管組核定后實施。
在出讓合同期內,因受讓人的原因造成高立柱廣告使用權被收回的,不予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出讓合同期滿后,廣告設施使用權由國投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并重新組織拍租出讓。
第十九條 原經過審批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高立柱廣告,將其安置到國投公司按規劃建設的高立柱廣告上,給予其無償使用一年的經營權,無償使用期從原高立柱廣告拆除之日起算。無償使用期滿后,由國投公司收回使用權,納入公開出讓范圍。
第二十條 高立柱廣告使用權的出讓收益扣除建設成本后,按照市財政、區財政、國投公司2∶4∶4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戶外廣告日常管理、公益廣告設施建設、國有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高立柱廣告使用權出讓監管工作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