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國土資規〔2012〕1號
局機關各處室、各分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管理,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經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市區(不含通州區)臨時用地規范》,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南通市市區(不含通州區)臨時用地規范
為進一步加強臨時用地管理,提高行政審批效能,保護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臨時用地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以及南通市國土資源局及派出機構職能,制定本規范。
一、臨時用地內涵
本規范所稱的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范圍
(一)建設項目施工確需在批準的項目用地范圍外臨時設置材料堆場、取土場、棄土(渣)場、臨時生活區,搶險救災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二)地質礦產資源勘查,工程項目選址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三)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四)其他確需臨時使用土地的。
三、臨時用地組織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崇川、港閘、開發區分局負責各自轄區范圍內的臨時用地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其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臨時用地辦理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請與受理
確需使用臨時用地的使用者擬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應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區國土分局提出申請:
(1)用地單位的用地申請(須包含臨時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積、使用時間等情況的說明);
(2)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或開展地質勘查的審批文件;
(3)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臨時使用土地,須提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用地選址意見書及紅線圖;
(4)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臨時用地者與區國土分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臨時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占用耕地的,還須提供土地復墾承諾;
(5)臨時用地范圍權屬、地類調查報告及圖件;
(6)其他臨時用地相關材料。
(二)臨時用地審查與批準
區國土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臨時用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時對擬使用的臨時用地進行現場踏勘、調查并組織會審,經審核和調查符合臨時用地使用條件的,由區國土分局審批并發放臨時用地批準書。
區國土分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一季度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情況報市局備案,并定期進行檢查。
五、臨時用地時限要求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用地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臨時用地者必須在用地期滿30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六、臨時用地開發利用要求
(一)臨時用地者應當按照批準文件和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轉讓、抵押。
(二)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者必須及時清除廢棄物,恢復土地原狀;臨時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墾義務,恢復種植條件。
(三)經批準的臨時用地,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及其他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時,應當無條件退出。
七、臨時用地后續管理
臨時用地后續管理由各區國土分局負責,列入市局對各分局考核內容。
八、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區(不含通州區)臨時用地規范(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