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2〕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算方式改革和社會化發放工作指導意見》(蘇勞社〔2008〕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現就完善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
(一)參保單位:市直、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部、省屬駐通的機關事業單位,即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
(二)參保人員為上述參保單位的正式在編下列人員:
1.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
2.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3.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新招錄人員,即2012年7月1日以后進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軍隊轉業干部除外)。
原在機關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且按規定不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工作人員,流動到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規定仍不在參保范圍之內,不需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結算方式
(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政策和統計部門的工資總額為統計口徑)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參保人員以本人工資收入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參保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繳費比例:參保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8%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5%繳納養老保險費。今后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個人收入的增加以及保險基金收支變化,適時調整繳費比例,參保單位不超過33%,參保人員不超過8%。
(三)結算方式: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采取按月結算、全額繳撥的結算方式,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保費征繳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征收。
(二)參保單位應按規定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年檢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注銷的,參保單位應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結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
(三)參保單位每年應按規定及時向經辦機構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經核定后,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由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繳費基數。參保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后,由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四)參保單位編制內調入、錄用符合參保條件人員時,應自新進人員起薪之月起為其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五)參保單位于每月25日之前報送當月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資料,逾期未報資料的單位,視作人員無變動,經辦機構按上月養老保險基數進行結算。經辦機構及時開出當月養老保險基金結算憑證委托參保單位所在地開戶銀行進行扣繳,參保單位不得拒付。
(六)參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催繳欠費,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待遇支付
(一)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項目為:基本退休費和退休人員補貼。不在支付范圍內的項目仍由原單位負責支付。
(二)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參保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并將有權部門審批的退休審批表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應對相關部門核定的參保人員退休條件和待遇進行核對,無異議的,按規定按時足額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
(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后,離退休人員與原單位隸屬關系不變,其基本養老金調整手續仍由原單位辦理,并及時報送經辦機構。離退休人員的有關待遇仍由原單位負責,離退休人員的養老服務可納入所在社區。
(四)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繳費積累額可以繼承。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繳費積累額經抵扣所發養老金后,余額部分可以繼承。
五、基金監管
(一)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審計和收支預算等管理制度,按時編制和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并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征繳的養老保險費納入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三)經辦機構應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及時準確地記載繳費基數、比例、金額等數據,并每年向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發放相關權益記錄單,接受參保單位和個人監督。
參保單位應每年向本單位人員公布全年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參保人員監督。
(四)經辦機構應定期核實參保單位的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情況,核實參保單位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核實等途徑獲取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的職工名冊、工資等相關數據,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法律法規,負責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并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比例。
(六)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并建立基金風險預警制度和財政兜底機制。
六、監督管理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具體經辦本統籌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并指導縣(市)、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二)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和參保單位主管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