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2〕4號 2012年4月1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3月15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依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100號令)、《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2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報批后公布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確定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園林)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自然地貌以及經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予以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居住區綠地、道路綠地和附屬綠地等;
(二)河流、濕地和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并明確管理單位。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劃。
第八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按既定程序調整: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綠地布局進行調整的;
(二)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調整的;
(三)其他確需調整的情形。
城市綠線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
第九條 對城市居住區綠線進行調整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 經批準和調整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損毀綠化或者改變其用地性質的,市規劃、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和論證,并責成建設單位落實補救措施。
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綠化總平面布置方案,并會同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加蓋綠色圖章;審查不合格的,指導建設單位修改完善。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提交審查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步對該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經審查確認的綠化總平面布置方案和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巡查,對擅自變更的要及時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步對附屬綠化工程進行驗收備案,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各類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和《江蘇省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綠化標準》等進行建設。
工業用地項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綠地指標可適當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如實公示項目的綠化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載明的綠線范圍,不得將綠線范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壞,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須經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補植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者設施,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規劃、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道路兩側綠地和住宅小區綠地內破壞綠化、擅自占用綠地、擅自違反規劃縮小綠地面積、擅自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其他綠地范圍內的上述違法行為由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對故意損毀綠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