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2〕210號 2012年12月25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檔案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職工檔案丟失損毀后補救處置工作的若干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職工檔案丟失損毀后補救處置工作的若干意見
(市檔案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2月11日)
為加強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檔案合法權益,根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職工檔案丟失損毀后補救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因職工檔案丟失,造成下列材料缺損的,通過其他途徑可以提供佐證材料的,職工或其所在單位可以申請補救處置:
(一)檔案工資、工齡等材料;
(二)黨員、團員等身份材料;
(三)獎懲等相關材料;
(四)學歷、職稱及其他崗位技能材料;
(五)社會保險繳付等材料;
(六)招收聘用等勞動關系材料;
(七)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材料;
(八)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檔案材料。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為職工檔案補救處置工作的受理部門,負責接受職工或其所在單位的補救處置申請,并對提供的佐證材料進行審查。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公布補救處置中佐證材料的要求、標準及補救處置的程序事項,并對申請補救處置的職工或其所在單位佐證材料的收集給予指導。
四、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職工檔案丟失損毀后補救處置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五、職工所在單位或者對職工檔案丟失損毀負有責任的單位,應主動承擔相關佐證材料的收集及申請補救處置等工作;職工無單位的,由職工本人收集相關佐證材料并申請補救處置等工作。
六、職工所在單位收集的佐證材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公示;職工無單位的,職工本人收集的佐證材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職工本人居住地范圍內進行公示。
七、職工或其所在單位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的,經公示無異議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可,可以作為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的證明材料。
八、職工或其所在單位提供的佐證材料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可的,可以參照檔案管理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九、職工申請檔案補救,相關責任單位和受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因補救工作而支出的費用。
十、職工或其所在單位在申請補救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相關待遇的認定,相關待遇主管部門取消相應待遇,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十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職工檔案丟失損毀后的補救處置工作的領導,及時發現并解決補救處置工作的新問題,建立健全補救處置工作制度,完善職工檔案的監督等制度。
十二、本意見由市檔案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