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1〕1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31日十三屆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南通市城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環境,提高生態環境質量,發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內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規劃、整治、保護、利用等相關管理活動。
涉及長江防洪工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市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城市河道管理堅持統一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充分發揮河道防洪、抗旱、航運、旅游、生態和景觀功能。
第四條 各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對轄區內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環境質量負責。
城市河道管理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多渠道籌集。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河道統一監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機構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環保、旅游、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河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的原則。
城市河道分為市管河道和區管河道,具體劃分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現已公布的,遵照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河道安全、保護水環境、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河道規劃和整治
第八條 城市河道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流域、區域、防洪、水系規劃等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河道規劃,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城市河道規劃應當符合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防洪、排澇、通航標準及其他技術規定,確保城市河道河網水面率不降低。
有關部門編制或者修改規劃涉及城市河道的,應當按照規劃審批權限,事先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河道規劃應當劃定河道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規定界線范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并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和界址地形圖。
城市河道的整治、保護、利用以及涉及城市河道的各類工程,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實施。
第十一條 市管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河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管河道整治年度計劃由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下年度計劃須于當年8月底前報請市水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年度計劃,組織項目前期工作、編制項目設計概預算,經市水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河道整治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防洪排澇、河道清淤、濱水空間改造等目標,落實責任單位及分工;對嚴重影響水質、防洪安全和環境景觀的河道,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優先安排整治。
第十二條 城市河道整治應當按照經市政府批準的城市水系規劃,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滿足河道的功能性要求,注重保護、恢復河道及周邊的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整治選用材料和作業機械應保證河床穩定,并符合環保要求。
第十三條 河道整治計劃用地和規劃建設的堤防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劃定為規劃保留區,并予以公告。
規劃保留區內一般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程設施。特殊情況下確需建設的,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四條 城市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紅線,河道管理機構辦理用地手續,所在區負責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優先用于河道整治。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符合通航標準和航運技術規范,并事先征求同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航道整治、航道設置、航道技術等級調整,應當符合防洪安全標準,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河道整治涉及漁業水域的,應當兼顧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河道保護和利用
第十六條 為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和防汛搶險的需要,市區河道管理范圍確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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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圩港、通揚運河、通呂運河、通啟運河、新江海河市區段:已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擋土墻向外10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未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設計河口線向外8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
2.前進河、華豐河、褲子港河、營船港河、團結河、英雄豎河、運料河、任港河、海港引河、興石河、通甲河、界港河、天生港河、幸福河(幸福豎河)、南川河、城山河、郭里頭河、姚港河、永紅河、中心港河、蘆涇港河、東港河:已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擋土墻向外8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未建直立式擋土墻的,從設計河口向外6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
3.其余河道:統一以設計河口向外5米以內的兩岸青坎、坡面及河槽為其管理范圍。
4.今后新公布的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圍,參照本款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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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圩港閘、南通節制閘等大型水閘:九圩港閘上下游從閘中心線起算各500米,左右兩側從岸墻起算到堆土區的外坡腳。節制閘上游從閘中心線起算400米,下游1000米,左右兩側從岸墻起算到堆土區的外坡腳。分水島屬節制閘和船閘管理所共同管理范圍。下游水域管理范圍延伸至出江口。
2.營船港閘、新江海河閘等中型涵閘:上游河道從閘建筑物中心線起算500米,下游至入江口,左右兩側從岸墻起算各200米。
3.天生港閘、老鴉口涵洞、中心港閘、蘆涇港閘、東港閘、南通港涵洞、任港閘、姚港閘、小姚港涵洞、小姚港涵閘、西山河閘、小洋港涵洞、褲子港閘、富民港涵、新開港閘、南農閘、東方紅閘站等小型涵閘:上游河道從閘建筑物中心線起算300米,下游至入江口,左右兩側從岸墻起算各150米。
4.內河涵閘、泵站:上下游河道從閘建筑物中心線起算各100米,左右兩側從岸墻起算50米。
河道管理范圍劃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標志。
第十七條 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確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O置影響行洪的阻水設施和構筑物;
(二)設置攔河漁具,在禁止養殖水域內圍網養殖;
?。ㄈ﹥A倒、堆放、填埋工業廢渣、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ㄋ模┏瑯伺欧鸥黝愃廴疚铮苯优欧派钗鬯⒉惋嫎I和經營性宰殺畜禽、水產品的污水、污物;
?。ㄎ澹┣逑囱b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容器;
?。┍I伐、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
?。ㄆ撸┢渌绊懞拥兰捌渑涮坠こ踢\行、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河道水環境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物料、爆破、鉆探、挖筑魚塘、開采地下資源、考古挖掘、搭建臨時設施等活動,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陸域,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灘地、河床的,建設單位申請立項前,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建設項目立項后,建設單位須將施工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方可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占用范圍內的河道整治一并納入建設項目計劃,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審查、實施和驗收。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施工時應當落實防汛安全措施,施工圍堰或者臨時阻水堤壩影響防汛安全時,必須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臨河、穿河、跨河建(構)筑物等嚴重影響防洪排澇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或者管理運行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應當符合河道規劃,保證河勢穩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港口安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批準的地點、期限、總量、方式和深度進行。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河道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確定的管理要求,不得影響防洪安全、污染水質、損害城市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河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占用范圍內河道堤防的維護責任,不得影響河道正常引排、通航以及防汛安全,并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填堵城市河道,因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確需填堵河道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經批準填堵城市河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等效等量原則就近興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補償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替代補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期限、標準實施,通過驗收前不得填堵(覆蓋)需占用的河道、不得調整河道水系。
第二十八條 城市河道管理范圍內造林綠化,應當符合城市河道規劃、水土保持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不得影響防洪安全和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的需要,按照引江調水規劃制定水量(水質)調度方案,加強河道水體交換,逐步提高河道水系自然凈化能力。調度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涉及通航安全的,應當事先告知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水功能區劃,擬訂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河道的水功能區劃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要求,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并定期組織對水功能區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將水質監測資料抄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截污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設置排污口;河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排污口管理檔案制度,對轄區內現有排污口進行普查登記,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已設置的排污口,一旦具備接管條件,需無條件接管封堵。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按水系將城市河道排污情況的有關資料,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城市河道駁岸、護欄、岸坡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綠化、景觀設施的維(養)護,按照管理權限由市、區城市河道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河面保潔由所在區組織實施,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和考核。
單位和封閉式管理小區內城市河道的保潔和維(養)護由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