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1〕147號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人民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
江蘇省人民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5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機關效能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08〕7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部門績效管理,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省委、省政府戰略目標和工作部署,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以提高行政效能為重點,按照“目標管理、過程控制、結果導向、持續改進、公眾滿意”的要求,建立科學的績效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條 部門績效管理的原則:
(一)科學合理。體現科學發展的具體要求,遵循行政管理的基本規律,根據部門職責設置績效管理目標和指標體系,力求科學合理、簡便易行。
(二)結果導向。通過績效管理,將群眾滿意作為政府工作的目標和結果,注重政府工作的公平性、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公眾參與。突出社會導向,重視政府對人民群眾利益需求的回應,充分調動廣大干部群眾參與政府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四)統籌協調。把績效管理納入政府工作總體部署,充分運用省有關方面的考核和評議成果,逐步整合各類考核資源,統籌組織實施。
(五)公正透明。建立健全評估機制,績效管理全過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績效管理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六)穩步推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聯系部門工作實際,先行試點,積極創新,逐步完善,努力實現政府績效管理的全覆蓋和制度化。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部門績效管理,包括目標規劃、過程監管、績效評估、持續改進4個主要環節。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和直屬機構、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省政府部門)。
第二章 目標規劃
第六條 省政府部門績效管理目標由職能工作目標(個性目標)、管理工作目標(共性目標)、創新創優目標和工作滿意度目標4個一級指標構成,下設13個二級指標和若干三級指標。
第七條 職能工作目標。權重為50%,由重點工作目標、常規工作目標和其他工作目標3個二級指標構成,分別占40%、40%和20%。
(一)重點工作目標。主要根據省人民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及任務分解,確定部門的若干三級指標。
(二)常規工作目標。主要根據部門“三定”規定明確的主要職能和上級部門年度工作要求,由各部門自行確定6~10項三級指標。
(三)其他工作目標。包括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等若干三級指標。
第八條 管理工作目標。權重為30%,主要根據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潔政府建設的要求確定,包括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潔行政3個二級指標和17個三級指標。3個二級指標的權重分別占40%、30%和30%,17個三級指標的權重依據工作重要性、難易度確定。
(一)依法行政。包括依法履行職責,科學民主決策,加強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強化行政監督,防范化解社會矛盾,落實依法行政保障措施7個三級指標。
(二)高效行政。包括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落實服務承諾等制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及時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降低行政成本5個三級指標。
(三)廉潔行政。包括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開展糾風專項治理工作,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情況5個三級指標。
第九條 創新創優目標。權重為20%,包括創新創優成果體現,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情況;年度工作改進情況;健全激勵機制,形成爭先創優的環境和氛圍;加強學習、培訓和實踐,提高干部隊伍素質4個二級指標,分別占50%、30%、10%、10%。
第十條 工作滿意度目標。包括領導滿意度,服務對象滿意度和社會公眾滿意度3個二級指標,分值和權重另行計算。
第三章 過程監管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分解和責任落實。責任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逐項進行分解細化,制定具體實施計劃,明確時序進度、工作質量、預期效果和成本控制等要求,逐級分解落實到各職能處室和責任人。建立和完善責任體系、公示制度和獎懲機制,保證績效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優化。責任部門要加強和改善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運行機制、暢通的協調機制和快速的反饋機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責任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績效目標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機構編制、監察、審計等監督部門要強化職能監督、效能監察和審計監督;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協調和督查,將過程監督的結果納入績效評估體系。
第四章 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 績效評估主體:
(一)內部評估主體。主要是政府機關,包括主管部門和政府設立的專門評估機構。
(二)外部評估主體。邀請社會團體、輿論機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有關專家學者或委托社會評估機構,對政府部門進行績效評估。隨機選取公眾代表、服務對象,通過社會滿意度調查采集對政府部門的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績效評估方法。堅持工作考核、公眾評議和督促檢查相結合,分值分別為60分、30分和10分。
(一)工作考核。負責對部門的職能工作指標、管理工作指標、創新工作指標進行考核,具體包括制定評估計劃、日常評估和年終評估三個步驟。
制定評估計劃(權重為5%)。被評估部門根據年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績效目標,結合本部門的職能和工作任務,確定細化的工作目標、權重和分值,并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后,作為年度部門績效評估的依據。
日常評估(權重為15%)。被評估部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估,并于7月底和翌年1月10日前,將績效評估情況書面報送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終評估(權重為80%)。從每年12月下旬開始,由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門人員,對被評估部門績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逐項評估,于翌年1月底前完成評估工作。
(二)公眾評議。由省統計局牽頭,省有關部門參與,負責對被評估部門的公眾滿意度目標進行考核,包括領導滿意度、服務對象滿意度、社會公眾滿意度3個二級指標,主要采用領導評價和民意調查的方式進行。領導評價占30%,由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及秘書長、副秘書長對部門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評價意見。民意調查具體包括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和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分別占40%和30%,采取分類別、多層次、隨機抽樣的方法進行。
(三)督促檢查。主要是對被評估部門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督查,由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門人員實施,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參加。督促檢查的內容根據每年的績效目標確定,主要通過專項督查、重點項目跟蹤督查、舉報投訴查處等方式實施。督促檢查實行查實扣分制,扣滿10分為止。
第十六條 考評總分計算:
年終評估得分=工作得分×50%+管理工作得分×30%+創新創優得分×20%
工作考核得分=(制定評估計劃得分×5%+半年評估得分×15%+年終評估得分×80%)×60%
公眾評議得分=(領導評價得分×30%+民意調查得分×70%)×30%
最終評估得分=工作考核得分+公眾評議得分+督促檢查所扣剩余分(0~10分)
第十七條 考評等次確定。
確定考評等次按社會管理和執法監督、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兩大類分別進行。
部門考評分為優秀、良好、達標和誡勉4個等次,依據最終評估得分確定。
對單項指標成績突出的部門、得分排序進步較大的部門,設立若干單項獎。
第十八條 評估結果運用:
(一)對績效評估確定為“優秀”、“良好”、“達標”和“誡勉”的部門,其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比例分別為20%、18%、15%和12%。
(二)對績效評估確定為“優秀”的部門,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結果作為其領導班子成員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三)對績效評估確定為“優秀”和“良好”的部門,根據考評等次和不同職務級別對領導班子及部門工作人員進行一次性年度獎勵。
(四)對績效評估確定為“誡勉”的部門,其主要領導向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提交書面報告;連續兩年被確定為“誡勉”的,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存在違規決策、執行不力、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等問題,以及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五章 持續改進
第十九條 分析和反饋評估結果。建立績效評估結果綜合分析機制,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對評估結果要認真分析研究,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查找薄弱環節和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建立情況反饋制度,部門績效管理最終評估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如實反饋給被評估部門,督促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被評估部門要對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反饋的績效目標考核情況、公眾評議結果及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形成持續改進工作的良性機制。被評估部門的整改措施要書面上報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作為翌年績效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改進和提升績效管理。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和各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績效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績效管理工作。完善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創新過程管理和監督體制機制,提升管理監督的力度和效果,改進績效評估工作,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二條 成立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省政府部門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省監察廳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成立績效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績效管理領導小組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委托部門管理的機構及部門內設機構的績效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