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便民攤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8月8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市區便民攤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滿足市民群眾生活需求,規范市區便民攤點管理,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暫不含通州區,下同)范圍內便民攤點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便民攤點,是指臨時設置位置相對固定相對集中的非機動車修理(限于自行車、電瓶車、三輪車,下同)、修鎖、修傘、修鞋、修拉鏈、衣物織補等傳統小修理、早點經營攤點、水果銷售攤點以及小排檔群、小商品攤點群。
第三條 市區便民攤點的設置應堅持助推困難群體就業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權責一致、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疏堵結合、方便市民的原則,采取定點設置、限時經營方式,引導零散、流動攤點依法規范經營,鼓勵便民攤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負責市區便民攤點統一管理工作,制定便民攤點管理規范,指導并督促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相關規定規范管理便民攤點。
衛生部門負責便民攤點現場制售食品安全的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便民攤點商品質量監管。
農業部門負責便民攤點銷售水果質量安全監管。
市公安、環保、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價格、稅務、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保障市區便民攤點規范有序經營。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便民攤點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對便民攤點經營行為及經營場所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監管。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便民攤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便民攤點的設置區域,應分為禁設區、控制區和可設區。
(一)禁設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周邊控制地帶;承擔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等重要區域。禁設區內一律不得設置便民攤點。
(二)控制區:學校、集貿市場、企業廠區等控制地帶,市區車流量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節點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區域,以及在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大廈市容環衛責任區范圍內。控制區內設置便民攤點必須征得周邊單位同意,并控制便民攤點設置類別、數量且限時經營。
(三)可設區:不承擔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后巷、居民集中居住區周邊。可設區內設置便民攤點按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設置。
禁設區、控制區、可設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轄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可設區內便民攤點設置位置遵守下列規定:
(一)傳統便民小修理點在原區域合適位置進行規范。
(二)早點經營攤點設置在方便市民群眾購買早點的不影響交通通行的合適位置。
(三)便民水果攤點主要設置在新村小區及不影響交通通行的小區周邊,以及交通流量小的次干道及背街后巷等區域。
(四)小排檔群應設置在建有上下水設施、污水排放、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合適位置。
食品便民攤點設置須距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25米以上,距幼兒園、學校門口100米以上。
第七條 便民攤點設置批準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實際,在聽取村(居)社區意見基礎上,提出便民攤點設置具體方案,內容包括攤點種類、布局、位置、管理規定等,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市城管局備案。市城管局應會同市公安、城鄉建設、規劃、農業、衛生、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對方案進行備案審查。
(二)在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大廈等區域內及其市容環衛責任區范圍內設置便民攤點,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同意,報區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八條 便民攤點根據類別,實行統一設施、統一標識編號、統一管理標準以及“定人、定時、定點”進行管理。具體方案由各區城市管理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報市城管局備案。
第九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失地農民、殘疾人困難群體對象,可以申請在便民攤點從事臨時經營。安置上述困難群體對象就業為主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優先申請便民攤點經營權。
申請人應持當地有關部門相關證明材料向屬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便民攤位,外來務工申請人員還須持有本市暫住證明。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根據規劃攤點數量、范圍、內容、申請人條件等情況,制定便民攤點經營人員方案,在轄區內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組織實施,并報區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備案,其中食品類便民攤點方案報衛生部門和工商部門備案,水果類便民攤點報農業部門備案,非食品類便民攤點報工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與攤點經營者簽訂便民臨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實行日常監督管理。
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便民攤點,不跨區經營的,向區城管部門申請,由區城管部門與經營單位簽訂便民臨時服務協議并實行日常監督管理。跨區經營的,向市城管部門申請,市城管部門與經營單位簽訂便民臨時服務協議并實行日常監督管理。
便民臨時服務協議約定經營限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便民攤點設施由區統一建設,管理主體單位可收取設施租賃費和衛生保潔費,具體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認證和核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便民攤點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便民攤點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統一規定:
(一)不得經營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約定的地點、范圍、時間、經營項目規范經營,不得擅自移動經營點位、擴大經營面積;
(三)嚴格執行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制度,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不得隨意張掛、亂拉亂接和亂停車輛;
(四)不得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入地管網、綠化等公用設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經營設施設置廣告;
(六)依法經營,服從管理,不得轉讓攤點經營權;
(七)從業人員應持證(健康證明、攤位證)掛牌(身份信息牌)上崗,保持個人衛生;
(八)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便民攤點設施設備設置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統一規范、美觀大方、經濟實用,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二)非機動車修理、修鎖、修傘、修鞋、修拉鏈、衣物織補等傳統小修理攤點應設置可移動攜帶式的遮陽(雨)棚(傘)。從事非機動車修理的還應配備防油去污設備。
(三)食品便民攤點應配備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儲藏箱(車)、操作臺、防蠅、防塵等衛生設備。
(四)水果便民攤點應配備遮陽棚、可移動水果貨架,果皮等廢棄物收集設備。
(五)小排檔攤點群應設置上下水設施,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污水不得直接接入城市雨污水管網。
(六)小商品攤點群應設置可移動攜帶式的遮陽(雨)棚(傘),垃圾收集設備。
(七)在統一位置設置統一的公示牌,公示經營人員身份信息、經營類別、經營點位、監督電話等。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搬遷或調整便民攤點的,攤點經營者應無條件服從。
因經營者違反規定被相關執法部門查處的或因故停止經營的攤點,由管理主體收回。
第十六條 市、區兩級城管部門要加強對市區便民攤點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情況的監督考核,定期組織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考核體系。
第十七條 便民攤點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管理人員視情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城管、公安、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嚴厲查處取締亂設攤點經營行為,及時處理對亂設攤點經營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建立齊抓共管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 便民攤點審批、管理過程中,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