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1〕157號 2011年9月15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大力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經市政府同意,現結合本市實際,就進一步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大力開展發展散裝水泥工作宣傳
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利于節約資源,推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益和城市建設水平;有利于控制城市粉塵污染排放和減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進現代文明城市和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提升人民生活質量;有利于提高建筑技術和工程質量,推動建筑施工現代化,促進建筑科技和城市經濟發展。
認真貫徹實施《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具體舉措,必將有力推動我市散裝水泥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向縱深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條例》的重要性,切實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以多種形式宣傳報道《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立法精神,使生產、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和廣大群眾充分了解《條例》,提高水泥生產企業發展散裝水泥、建設單位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的自覺性。
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散裝水泥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嚴格按《條例》要求,健全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工作。市城鄉建設局是全市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實施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本地區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實施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商務、公安、國土、規劃、城管、交通運輸、環保、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條例》要求,積極制訂相關措施,將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三、積極推進散裝水泥應用,加快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
全市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及水泥制品(構件)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積極推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應用,支持農村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網點建設。市、縣(市)、區、鄉鎮城區及工業園區所有建設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農村建設項目也應積極使用預拌混凝土。
市城區(含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開工建設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自行攪拌砂漿;通州區主城區自2011年10月1日起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自行攪拌砂漿;啟東市主城區自2012年7月1日起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自行攪拌砂漿;海門市、如東縣、如皋市、海安縣主城區自2013年7月1日起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禁止現場自行攪拌砂漿。鄉鎮和農村建設項目逐步使用預拌砂漿。
四、嚴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依法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監管
經國家財政部批準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門用于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事業,其征收范圍、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依照國家、省及市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國家規定的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結算手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健全監管機制,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的推廣使用工作。對違反《條例》規定及本意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