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1〕95號 2011年5月19日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要求,大力實施民生幸福工程,進一步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改善住房供應結構,構建住房保障體系,促進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區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建設任務
保障性(限價)商品房是政府通過限制銷售對象、限制銷售價格、限制套型面積、限制轉讓等手段,解決部分家庭住房困難的一種住房保障方式。市政府今年進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將保障性(限價)商品房作為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提出市區要加快1萬套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建設,開工不少于5000套。各區、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一民生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實推進,確保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建設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二、合理確定保障性(限價)商品房銷售對象
(一)銷售對象和條件
1.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家庭成員不少于兩人、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市區城鎮戶籍3年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2.市區無房大齡青年和離異單身人士。指個人名下無房產、家庭名下只有一處房產、年齡男性達到28周歲、女性達到26周歲的未婚人士,個人名下無房產、離異滿2年的單身人士,且須取得市區城鎮戶籍3年以上,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區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3.市區具有特殊貢獻的住房困難對象。指具有市區城鎮戶籍,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受到市級以上(含)表彰的對象和經組織、人社部門認定的緊缺型高層次人才。
4.長期租住在市區企事業單位職工宿舍的住房困難家庭。指1998年12月1日前分配至今仍然居住在職工宿舍,家庭成員未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至少一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的家庭。
5.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及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住房困難特殊對象。
(二)限購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購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
1.已享受優惠購買公有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保障性商品房、購買解困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補貼等政府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且優惠購買、安置或貨幣補貼面積已達規定標準的;
2.2007年7月1日后有轉讓(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產行為,且轉讓的房產面積累計超過規定標準的家庭;
3.家庭成員在市區享受宅基地建房指標的;
4.通過購買商品房方式取得市區戶籍的。
申請購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員誠信申報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員總數計算。
三、規范保障性(限價)商品房購買對象的確認程序
(一)申請。由戶主或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并填寫《保障性(限價)商品房購買申請表》,同時提交有關材料。
(二)初審。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戶籍狀況、房產狀況、收入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
(三)收入審核。區民政部門在收到經街辦初審的材料后,于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四)住房狀況審核。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根據申請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查詢申請家庭房產狀況,提出復核意見并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五)公示。通過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審核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定期在有關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六)審核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發給購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證明。購買資格證明有效期一年。
(七)登記。獲得購買資格的家庭需在有效期內到保障性(限價)商品房開發單位進行登記,并將購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資格證明交銷售單位留存。一戶家庭只能登記一處項目。
(八)配售。保障性(限價)商品房開發單位在具備銷售條件后,向符合條件的登記家庭出售。當申請對象超過可供房源時,可通過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出售。
對于市區具有特殊貢獻的住房困難對象、長期租住在市區企事業單位職工宿舍的住房困難家庭、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及其他經市政府批準的住房困難特殊對象,按照歸口管理原則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后,向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提出申請。
四、嚴格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監督管理
(一)銷售管理。保障性(限價)商品房開發單位應按照掛牌文件的約定,合理安排平均銷售價格及樓層、朝向差價,報市物價局審核。開發單位取得保障性(限價)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方可進行銷售,銷售前需將銷售方案及登記對象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核準,未經核準的購房合同不予備案。申請人持保障性(限價)商品房購買證明、本人身份證到銷售單位購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時,銷售單位應查驗購房人相關證件,購買人姓名須與購買證明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拒絕向其出售。申請人購房時可用該套保障性(限價)商品房辦理抵押貸款手續。購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家庭,其所有成員實名記入住房保障檔案系統,不得再次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租住公房(包括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購房前須解除租賃關系,所租房屋交由產權人收回。
(二)使用管理。符合銷售對象1~3項條件的購買人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應在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限價商品房”字樣,其已購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5年后上市的,政府有優先購買權,購房人應當按照轉讓時實際成交價格和原購買價格的差價的30%補交收益金(操作辦法可根據實施中的具體情況予以完善),轉讓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核準,可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性質仍為保障性(限價)商品房,限制交易期限不變。限制交易期限內,購買人不得將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用于本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用途。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購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取消申購資格;對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責令退回,注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按保障性(限價)商品房購買價格與屆時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差價征收差額收益,并通報有關單位記入個人征信檔案,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三年內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保障性(限價)商品房。
五、加強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工作的組織領導
推進市區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建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政府住房保障職能、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標、加快實施省委全委會提出的“八項工程”的重要舉措,各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建設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強化協調,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障性(限價)商品房建設管理。要明確工作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牽頭推進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建設,做好購買對象的終審、住房狀況的核查。市民政部門負責申購對象的收入認定。市人社部門負責緊缺型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市物價部門負責價格核準及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查處。區住房和建設環境保護局(規劃房產局)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建設管理、申購管理和監督協調工作。各街道要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居民申請受理及初審工作。市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的相關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相關管理部門、建設開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意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