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1〕103號 2011年5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預警,是指對企業違反有關工資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進行警示,并督促其糾正的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負責推行企業工資預警制度的組織實施,對企業執行工資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經濟信息化、公安、城鄉建設、信訪、工會、工商聯、工商行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提供涉及工資預警對象的相關信息,共同做好企業工資預警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實施工資預警: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工資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工資計算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生產經營正常,未按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執行工資增長的;
(四)未按法律、法規規定就工資分配、工資支付等事項制定規章制度的;
(五)采取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職工方提出協商意向,企業方20日內未及時答復的;
(六)拖欠勞動者工資(含加班加點工資)1個月的;
(七)員工有工資查詢意愿,未向員工提供其本人工資結算相關信息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企業工資預警實行黃色預警和紅色預警。
(一)黃色預警。對涉及預警對象范圍內的企業啟動黃色預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預警企業發出工資黃色預警函告,提醒企業經營管理者調整企業內部分配關系,建立健全工資分配與支付制度,消除隱患,同時,建立企業薪酬信息檔案,定期回訪。
(二)紅色預警。1個月內未及時整改的黃色預警企業,啟動紅色預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預警企業發出工資紅色預警函告,并納為勞動保障監察對象,督查企業整改措施到位情況及勞動者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確定聯系人,加強跟蹤監管,在人力資源市場或通過媒體予以公布,同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經濟信息化、公安、城鄉建設、信訪、工會、工商聯、工商行政、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七條 工資預警企業在接到預警通知書后10日內,應制定整改計劃,通知本單位工會及職工,并書面報告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納入工資支付監察的預警欠薪企業,必須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與欠薪等額的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或者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拒不出具保函或者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整改。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于保障該企業勞動者的工資支付。
第八條 在1個月內,預警企業整改到位,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撤銷預警;
預警欠薪企業在付清原拖欠的勞動者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撤銷預警。
第九條 企業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的,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撤銷預警的同時,返還其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
企業被實施預警通報和公布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解除企業工資預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原通報范圍公布,公布期與原公布期相同,同時抄告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企業執行工資制度的情況實行日常檢查、抽查制度,積極預防、制止、糾正企業違反工資制度的行為。對因檢查監督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工資預警情況作為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勞動保障誠信企業等的評定依據之一。被預警函告的企業不得參加當年度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勞動保障誠信企業等的評定;已取得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勞動保障誠信企業等榮譽稱號的予以取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