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發〔2011〕3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駐守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警)現役軍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規定所稱重點優撫對象,是指政府發放定期撫恤金或補助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本規定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以及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現在又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本規定所指的有效證件,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及各總部、各軍兵種、武警部隊、各類軍事院校和市級以上民政部門制發的證明優撫對象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三條 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撫恤優待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實行自然增長。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保障擁軍優屬工作落到實處。
第六條 各級政府民政部門是擁軍優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擁軍優屬工作。
市、縣(市、區)應當完善雙擁工作領導機構。市雙擁辦實行軍地合署辦公,縣(市、區)雙擁辦應當落實人員和經費,并有相對固定的部隊人員參與工作,保證雙擁工作的正常開展。
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基層擁軍優屬服務組織,指定專人負責擁軍優屬工作。依托鄉鎮(街道)、村(社區)和民間組織,積極引導社會組織參與,扎實有效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第七條 每年一月和八月為全市擁軍優屬活動月。
宣傳、教育、民政、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教育宣傳,不斷提高市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良好風尚。
第八條 鼓勵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創造條件與駐軍開展軍(警)民開展聯防聯治活動,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作用。廣泛開展軍民共建文明城市、文明行業、文明村鎮和文明社區活動。
第九條 各級要開展雙擁模范城(縣、區)創建活動,爭創擁軍優屬模范(先進)單位和擁軍優屬模范(先進個人),不斷提高擁軍優屬工作整體水平。
第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營房建設、交通運輸、軍糧供應、醫療保險和職工分流等社會化后勤保障工作,及時辦理營房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費用,落實財政補貼措施。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完成搶險救災、野營拉練、軍事演習等任務,及時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保障及其他保障;應當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管理,依法查處破壞軍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科技擁軍、文化擁軍和法律擁軍活動。
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部隊開展各類科技和技能培訓,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并按照規定減免有關培訓和鑒定考核費用。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渡口等,軍車免繳車輛通行費,并保證優先通行。市區各機動停車場軍車一律免費停放。
第十四條 民航、鐵路、水運和公路長途客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開設軍人候車(機)室。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游覽本市各旅游景點、紀念館、博物館以及其他向社會開放的公辦收費觀瞻場所。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生活的優撫對象可以增發生活補助金。
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縣(市、通州區)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標準,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市、縣(市、通州區)財政部門擬定,報經市、縣(市、通州區)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本市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后,生活仍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和扶助。
第十八條 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時,其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立功榮譽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九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戶籍所在地政府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發給優待金;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按不低于當地正常家庭優待金3倍發放。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的,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或者駐地縣級以上政府發放一次性獎勵。一等功及以上的,獎勵標準不低于當年當地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三等功的不低于20%。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政府獎勵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5%;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獎勵10%。
駐通部隊官兵立功的獎勵與南通籍軍人同等待遇。
對榮立戰功的老復員軍人,按規定發放榮譽金,一等功及以上的每人不低于360元/年,二等功不低于240元/年,三等功不低于120元/年。
第二十二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符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或租住廉租住房條件的,可以優先。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可申請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居住農村的重點優撫對象,其住房存在安全隱患又無條件改善的,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優先列入當地危舊房改造計劃予以改造,并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居住農村的重點優撫對象不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并免收按人口負擔的集資和費用。
政府開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收養孤老的重點優撫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的尚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遺孤,其領取的撫恤金和補助金仍由本人支配使用。
重點優撫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的尚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遺孤,享受各地民政事業單位的優惠服務。
第二十四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醫療待遇不降低,并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已經參照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辦法執行或者落實公費醫療的地區,仍按照原辦法執行。
企事業單位破產清算、改制時,應當按上年度核定的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醫療費統籌標準,一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10年的醫療保險費,以后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二十五條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負責解決;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無力支付的,政府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可向戶籍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配發。
第二十七條 已退出工作崗位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殘疾軍人,按照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工傷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逐步提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重點優撫對象的報銷比例和報銷額度。
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政府補助。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依托醫療機構建立優撫對象定點醫療機構,優待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
第三十條 醫院機構應當設立軍人、重點優撫對象優先標志。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憑有效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對急癥、危重的優撫對象實行先收治后收費。
政府確定的惠民醫療機構、優撫醫療機構應當減免優撫對象有關的醫療服務費用,并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十一條 現役軍人配偶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住房補貼、煤氣安裝、子女醫藥費和入托費的報銷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需要夫妻雙方單位共同承擔的費用,享受雙職工待遇。
第三十二條 現役軍人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其配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給予探親假。現役軍人配偶探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乘坐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三十三條 符合隨軍條件的駐通部隊軍人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在市區購房且符合貸款條件的,現役軍人可參照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標準享受貸款額度。在職應征入伍的義務兵服役前按規定繳納公積金的,二年服役期間可視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其就業安置由戶口遷入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安置計劃,市、縣(市、區)政府統一安置,任何部門和單位都應按規定接受安置,不得拒收。
現役軍人家屬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就近、對口”的原則接受并妥善安置;隨軍前無工作單位的,應當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相應安置。
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并按規定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償金。此后隨軍家屬進入本市財政撥款單位就業的,應全額退還領取的安置補償金。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駐邊防海島現役軍人,其家屬符合隨軍條件但無法隨軍的,應當一并妥善安置。
軍隊轉業、自謀職業干部隨調家屬參照此辦法和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從外地調入本市,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辦理,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當年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計劃指標,完成接收安置任務。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按照規定落實好政治、生活待遇,并將其醫療保險納入當地管理。
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隨調配偶、子女,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條 認真組織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鼓勵和扶持轉業士官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發放自謀職業補償金和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落實各項優惠政策。
義務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或者全日制在校大學生的,退出現役后,根據本人意愿,允許復工、復職、復學,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兵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的,應當全額退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涉及的財政資金安排項目,按現行財政體制要求由同級財政負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優先保證優撫事業經費的落實,撫恤補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四十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27日印發的《南通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通委〔1997〕50號)和2003年6月19日印發的《〈南通市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通委發〔200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