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1〕127號 2011年7月1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經信委擬訂的《南通市特色工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市開展的示范工業集中區和生態工業園區創建活動,按照本辦法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特色工業園區創建活動。特色工業園區創建成果納入全市新型工業化考核內容,并參照市級示范園區、生態園區創建工作予以表彰獎勵。
南通市特色工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1年7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中小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企業集群、產業集聚的發展目標,在全市培育一批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特色工業園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色工業園區是指產業優勢明顯,主導產業突出,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平臺健全,對中小企業集聚發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工業園區。
第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中小企業局)負責特色工業園區的認定和指導工作,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小企業局)負責本地區特色工業園區的申報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特色工業園區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特色園區須經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準設立并已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公司化運作,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達標。
(二)特色鮮明。主導產業產出占比60%以上;園區上年項目投資強度160萬元/畝以上;年營業收入160萬元/畝以上;產業協作配套能力強,擁有30家以上的相關企業。
(三)競爭力強。主導產業規模在全國、全省、全市同行位居前列,年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主導產業技術含量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導產業成長性好,近三年保持15%以上的年增長速度,且不低于所屬園區發展速度;已形成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區域品牌。主導產業規模在全國同行位居前三位、相關企業集聚度高、主導產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帶動大的園區,總量規模要求可適當降低。
(四)創新能力強。特色工業園區內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于1%;設有1家以上的省級(或市級、縣級)研發中心;區內骨干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產品質量處于國際或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擁有2個省級以上知名品牌。
(五)節能減排達標。特色工業園區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處理率處于市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全部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區內龍頭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
(六)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具有技術開發、檢驗檢測、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等公共服務功能。所在地政府在規劃、政策、服務等方面對特色工業園區的支持力度大。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
第五條 工業園區提出申請,所在縣(市、區)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審核推薦,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南通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審定。特色工業園區申報實行自愿原則。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南通市特色工業園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園區近年特色產業發展情況、基礎設施建設、龍頭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及當地政府政策扶持情況等。
(二)南通市特色工業園區申報表(見附件)。
(三)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園區管理機構法人資格證明;園區設立的批復文件;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文本及縣(市、區)政府批準規劃實施的文件。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按規定如實填報。
第七條 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審定后予以發布。對批準單位授予“南通市特色工業園區”稱號并授牌。
第八條 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對特色工業園區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在申報國家、省、市專項資金時將給予優先支持。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每年組織一次特色園區申報工作。
第十條 獲得認定的特色園區必須按照要求按時填報有關數據資料。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將定期組織對特色園區進行復審抽查,實行動態管理。復審不合格者須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將取消其特色工業園區稱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