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1〕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南通市首席質量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首席質量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首席質量官隊伍建設,提升首席質量官素質,發揮首席質量官的作用,促進首席質量官制度穩健發展,增強企業質量競爭能力,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首席質量官(CQO)是企業中的第一質量人,負責創建以質量為核心的企業文化,塑造企業質量競爭力。
第三條 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的組織實施。建立首席質量官人才庫,開展首席質量官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監督指導工作。
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地區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設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提供首席質量官工作平臺。
第五條 首席質量官由企業在質量管理崗位人員中聘任。擔任首席質量官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質量工作,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從事質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好的溝通、協調、組織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質量工程師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四)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素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質量官: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在質量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或受刑事處分的;
(二)利用履行職責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濫用職權,干預企業正常經營秩序的;
(四)向與履職無關的第三方泄露企業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損害合作伙伴和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七條 首席質量官應承擔以下質量職責:
(一)負責組織企業中長期質量戰略規劃的制定,短期質量計劃的實施,先進質量理念和方法的應用與推廣;
(二)根據企業質量管理狀況,負責組織編制質量改進計劃,查找質量管理薄弱環節,分析和制定質量改進措施,確定質量趕超目標;
(三)負責組織創建企業質量文化,提出質量承諾,形成質量愿景,加強溝通協調、教育培訓,管理外部資源,策劃和提升企業質量核心競爭力。
第八條 企業應當重視首席質量官及質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訓,制定本單位質量管理人才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首席質量官及企業質量管理人才的培訓輔導,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和教程,定期開展培訓。
第十條 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相關機構組織培訓,通過首席質量官考核合格的,由培訓機構發放培訓結業證書。
取得首席質量官培訓結業證書并完成《質量課題改進計劃》的學員,納入南通市首席質量官人才庫管理。納入南通市首席質量官人才庫的學員,需按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的年度培訓計劃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課程內容,并于每年年初上報《質量提升與改進課題》,年末提交經評審的質量管理績效報告。
第十一條 獲得企業聘用的首席質量官憑聘用書到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備案,納入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首席質量官應遵守以下基本行為規范:
(一)首席質量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及時發現并報告企業在質量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或者隱患;
(二)首席質量官履行職責應當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出獨立、審慎、及時的判斷,主動回避與本人有利益沖突的事項;
(三)首席質量官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合作伙伴資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掌握的企業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損害企業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
(四)首席質量官應積極參加各種義務性質量咨詢服務活動和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建議首席質量官所在企業解除聘任:
(一)對企業質量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拖延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二)未完成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和質量工作績效的。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首席質量官崗位津貼,與績效考核相掛鉤;對首席質量官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繼續教育經費予以保證。
第十五條 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期組織開展首席質量官經驗交流、成果推廣發布和優秀首席質量官評選等活動,對質量成效顯著的,提請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或作為推薦國家、省等部門表彰的重要條件。
第十六條 推行企業首席質量官制度工作列入對各地政府的質量工作目標考核,作為申報質量強市、質量先導區的考核內容之一;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列入評價企業名牌產品、質量信用、質量獎勵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