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1〕80號 2011年11月28日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7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以及《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82號、蘇財社〔2011〕116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實際,現就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制定如下辦法:
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一)符合市政府通政發〔2004〕10號和通政發〔2010〕85號文件規定,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的人員,按照自愿原則可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繳費年限折算:按照征地前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時間(最早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時間不得低于16周歲), 每2年折算為1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 最多不超過15年。服兵役年限視同工齡(不算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時間)。全日制在校生學齡不算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時間,被依法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期間不算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時間。
本辦法實施時靈活就業自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將折算繳費年限與實際已參保繳費年限累計,增加繳費年限,但累計后的參保繳費時間不得早于16周歲,早于16周歲年限折算的養老保險費按比例轉入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資金。
自謀職業在企業就業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是否將折算年限累加繳費年限,由其本人選擇。
2.繳費標準: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經折算的繳費年限,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參保當年前推各社保年度對應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
2011年12月31日前市區已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的人員,補繳15年養老保險費共需繳納53590元,不足15年的繳費標準見附件1。
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市區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逐年確定。
3.保費來源:被征地農民按折算年限及繳費基數和比例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中列支,不足部分從其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統籌賬戶資金不足部分由區、市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其中,自謀職業在企業就業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折算繳費年限增加的養老保險費,從其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本人一次性補足。
折算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由其個人繼續按我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其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可由其本人一次性補繳足15年。上述人員續繳養老保險有困難的,可納入市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范圍,補貼標準、期限及支出渠道與就業困難人員一致;特別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可申請“愛心助保”。
4.賬戶管理:被征地農民折算繳費年限補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視同當年到賬,但不建立個人賬戶。折算不足15年的人員,以后正常參保繳費,按我省規定建立個人賬戶。
5.保障待遇: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且達到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11年度一次性補繳15年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標準,見附件2),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和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隨即終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被征地農民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死亡的,相關待遇按企業職工有關規定執行,其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原第二、第三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享受的就業培訓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仍從原渠道支付。
(二)勞動力安置階段(1979~1998年)被征地未就業的人員,可參照上述辦法執行,所需費用由區、市兩級財政另行安排。
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
(一)對征地前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原新農保,下同)待遇或征地后符合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疊加享受。
(二)對征地前已參加而尚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
1.可以繼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后續繳費不享受政府參保補貼,同時按規定享受被征地農民有關待遇,待其達到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滿60周歲,下同)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2.不愿意繼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一次性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財政補貼),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被征地農民有關待遇;也可以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待其到達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后,在享受被征地農民有關待遇的同時,疊加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所封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之和不得高于同類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的最低待遇。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一)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后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選擇以下銜接方式:
1.折算。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折算當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標準向前折算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補差起始時間不早于1996年1月1日。
2.補差。按前款規定,計算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日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以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抵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并補足差額后,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時間可以計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二)保障待遇。繳費年限滿15年且達到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按規定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折算年限或補差年限不足15年的,應按規定繼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繳費仍不足15年的,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15年后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2011年6月30日前已參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又不愿意繼續繳費的人員,可以將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轉入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檔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本辦法自印發日起執行。今后國家和省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