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11〕60號 2011年11月15日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暫行辦法》、《南通市鼓勵引薦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環境,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江海英才計劃的意見》(通委發〔200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一)國家、省、市人才計劃引進對象;
?。ǘ┙浭腥瞬殴ぷ黝I導小組認定,對南通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
第三條 居留和出入境
?。ㄒ唬┩饧瞬偶捌潆S遷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符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條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請的兩個月內完成初審上報工作。
?。ǘ┩饧瞬偶捌潆S遷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不符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條件或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但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為其辦理1~5年有效期居留許可或多次“F”簽證。
(三)長期在國外定居的高層次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
(四)引進人才憑通行證或護照、在通居住和工作證明,可申領境外駕駛證換發國內駕駛證。由市車管部門按規定受理,當天考試,考試合格后一周內送達。
第四條 落戶
?。ㄒ唬┮M人才系華僑需落戶的,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由外僑辦優先為其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由公安機關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暫未落實固定住所的,可由南通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引進人才提供集體戶口掛靠服務。
?。ǘ┓艞壨鈬鴩暾埣尤牖蚧謴椭袊鴩娜瞬?,優先為其本人及隨歸、隨遷的配偶和子女辦理加入中國國籍并落戶南通手續。
第五條 醫療
?。ㄒ唬┫硎茚t療照顧待遇,在市區定點醫療保健單位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二)為人才建立健康檔案,實行跟蹤服務,定期組織高層次人才療養。
第六條 社保
引進人才經審定后納入市高層次人才儲備中心服務對象,按事業單位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七條 住房
(一)引進人才可享受優先入住所在地區人才公寓,優先購買限價商品房,外籍引進人才可參照本市居民購房政策,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
(二)引進人才可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繳存期限可延長至解除勞動合同為止。離開本市時,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或提取手續。用人單位可按不超過最高規定的標準為引進人才繳存住房公積金。
?。ㄈ┮M人才購房貸款的,在還貸期間可每年兩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償還貸款;未貸款的,自購房之日起三年內也可每年兩次提?。ɑ蛭邪丛绿崛。┳》抗e金賬戶全部余額;租賃自住住房的,可每年兩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支付租金。引進人才的直系親屬也可同時享受上述政策。
?。ㄋ模┮M人才自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貸款最高額度可放寬到當地最高限額的四倍,貸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并減免貸款擔保服務費。購房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等按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通關
?。ㄒ唬┗貒ň踊騺硗üぷ鬟B續一年以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首次進境時,可以攜帶合理數量的安家自用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可以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一輛,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證征稅驗放;可以進境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物品,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通創辦的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因生產需要進口必要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九條 配偶與子女安置
(一)引進人才配偶一同來通并愿意在本市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ǘ┯萌藛挝话仓镁蜆I有困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積極幫助推薦就業,人事檔案免費掛靠當地人才服務機構。
?。ㄈ┮M人才配偶、子女,凡與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在國內創業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ㄋ模┮M人才子女接受幼兒園、小學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門按同城待遇予以安排。
(五)引進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由教育部門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安排到當地四星級高中就讀;就讀在通高校,在政策范圍內優先錄取。
?。┮M人才子女辦理轉學手續,教育行政部門優先受理,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條 薪酬
?。ㄒ唬┯萌藛挝粎⒄找M人才回國或來通前的收入水平,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國內薪酬體系的限制。
(二)用人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還可以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ㄒ唬┟赓M游覽南通市屬景區。
?。ǘ┟赓M參觀南通市屬博物館,在南通圖書館及各分館免費查閱圖書資料。
?。ㄈ┢渌略龇?。
第十二條 國家、省、市對引進人才的其他待遇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高層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請受理、核發《江海英才服務卡》、協調服務和跟蹤落實工作,高層次人才憑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待遇。
第十四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高層次人才數據庫,供相關單位對照核查。服務卡遺失的,持卡人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并向所在地人才辦或市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注銷其江海英才服務卡,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待遇:
?。ㄒ唬┮蜻`法犯罪受到處罰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ǘ┰谏陥蟾黝惾瞬庞媱澓涂萍柬椖浚约皬氖驴茖W研究中,存在弄虛作假的;
?。ㄈ┮騻€人原因或工作變動不在南通工作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注銷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明確的高層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區職能部門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南通市鼓勵引薦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推進江海英才計劃,充分發揮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各種社會資源在人才資源優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實施以才引才,建立健全我市引才工作體系,加快人才資源開發市場化步伐。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江海英才計劃的意見》(通委發〔200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一)政府所屬非財政全額撥款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
?。ǘ└黝惿鐣瞬胖薪榉諜C構。
?。ㄈ┡c我市建立合作關系的海內外華僑華人社團、留學生組織、人才工作站。
?。ㄋ模┙浭虑吧陥笳J定、幫助我市成功引進人才的個人。
第三條 充分發揮政府所屬人才中介機構在引進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才市場建設,不斷拓展市場外延和業務范圍,完善人才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條 鼓勵各類社會人才中介機構向專業化服務發展,充分發揮在引才薦才、人才評價等方面專業優勢,大力引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高層次、緊缺類創業創新人才,為各類企事業單位提供良好的人才服務。
第五條 加快引進與我市產業發展關聯度較大的國內外著名專業人才中介機構,鼓勵在我市設立獨立人才中介機構或分支機構,并頒發試營業期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優先安排新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和發放從業資格證書。對具有一定規模、業績較好、誠信度較高的人才中介機構,優先推薦為“南通市引進人才誠信合作單位”,推行南通市人才中介機構“星級”評選。
第六條 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加強與專業人才中介機構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采取委托招聘、人才中介、項目合作等形式,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凡引進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列入年度引才公告和緊缺類人才目錄的人才,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市各個層次的高層次人才資助計劃。
第七條 鼓勵我市人才中介機構與國內外知名人才中介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互設人才工作站,聘請業內人才專家和海內外專業人士為“特聘專員”,建立長期人才合作信息互動機制,加快推進政府、人才中介機構與人才載體間三位一體的互動合作引才機制。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人才中介機構積極參與或承辦政府組織開展的人才開發研究、緊缺人才引進與培養等具體業務。經政府認定的委托項目,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經費資助。
第九條 對引進人才到我市市區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和個人給予獎勵:
?。ㄒ唬┟恳M1個兩院院士、省科技創新團隊的,給予15萬元獎勵。
?。ǘ┟恳M1個獲得省雙創計劃資助對象、省333工程第一、二層次對象的,給予3萬元獎勵。
?。ㄈ┟恳M1個獲得市“江海英才計劃”資助對象或國務院享受政府津貼人員、省級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給予1萬元獎勵。
?。ㄋ模椭髽I引進1個正高職稱或博士以上的研發人才并且在我市工作兩年以上的,給予2000元的獎勵。
?。ㄎ澹椭髽I引進1個緊缺型工種高級技師并且在我市工作兩年以上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引進人才的身份確定以國家、省、市相關部門正式發文為準。對獲省雙創計劃資助和市“江海英才計劃”資助的認定,以人才引進南通市區后2年內有效。其他人才身份的認定,以引進前認定有效。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獎勵兌現按照引才事前預報備案、引進成功申報、人社部門核實、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商認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社會公示的程序進行。引才事前預報備案情況,實行市委人才辦內部季度通報制度。
第十二條 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獎勵按就高、不重復獎勵的原則進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南通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各縣(市)可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