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1〕2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月17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市區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城鄉困難群眾享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根據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05號)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蘇民保〔2009〕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城鄉醫療救助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患病的城鄉困難群眾,在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個人醫療費用支出負擔仍然較重的,由政府提供的補充性醫療救助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費用,是指符合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出發,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
(二)堅持城鄉一體統籌協調發展,銜接相關社會保險制度;
(三)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方便快捷,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資源共享,注重實效。
第六條 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農村五保對象;
(三)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和符合救助條件的參核退役人員;
(四)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及其家庭成員;
(五)重點優撫對象(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六)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10〕3號)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成員)中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償期肝硬化、骨結核、肺結核(肺功能不全)、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等重大疾病,及因病致偏癱(截癱)喪失勞動能力者;
(七)其他應給予救助的特殊困難人員。
第七條 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領導負責,市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會、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組織)參加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和協調市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第八條 市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指導區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定期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銜接救助對象名單。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負責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結算管理工作,定期與市民政部門溝通醫療救助情況。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管醫療機構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定和撥付,并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市工會組織負責核定特困職工,定期與市民政部門銜接特困職工對象名單。
市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救助工作情況,確保救助資金合理使用。
市監察部門負責依法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使用中的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規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第九條 城鄉醫療救助采用以下方式和標準:
(一)資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五)類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繳費的財政補助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自付醫療費用補助
1.本辦法第六條第(一)~(四)、第(六)類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其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50%給予補助,每人每年享受的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3萬元。
2.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類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1~6級殘疾軍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其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予以全額補助;未參加工傷保險,又無工作單位或所在單位無力支付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其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予以全額補助;其他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其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75%給予補助。
(三)重病慈善醫療援助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經自付醫療費用補助后,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仍然難以支付,或已嚴重影響基本生活的,可在區民政部門救助的基礎上,向市、區慈善機構申請慈善醫療援助。重病慈善醫療援助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城鄉醫療救助標準可隨市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財政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打架斗毆、吸食毒品、交通肇事、工傷事故、醫療事故、酗酒傷害、服毒自殺、美容保健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非定點或特約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報支范圍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疑難重癥需轉市外或上一級醫療機構就診的,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登記手續。醫療救助對象轉市外就診的醫療費用,按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醫療救助費用。
第十二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完善和落實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按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為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籌資原則,通過政府財政預算安排、按比例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慈善捐贈等方式籌集。同時,隨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年加大資金籌集力度,逐步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增長機制。
第十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只能用于醫療救助,實行專戶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當年資金缺口部分由市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憑社會保障卡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即時結算的醫療救助資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期按實結付,結付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定期劃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數據庫實行動態調整。每月底前市工會組織、區民政部門及時將城鄉醫療救助對象變動情況匯總市民政部門。經市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調整情況于次月初相應調整市區城鄉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系統。
第十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必須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不得將本人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如數追回救助費用,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2年。
第十九條 侵占、挪用市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醫療救助相關部門及經辦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城鄉醫療救助醫療環節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取消其醫療機構定點醫療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通州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醫療救助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城鎮困難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通政辦發〔2008〕79號)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