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0〕66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09〕75號)要求,對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無社會養老保障收入來源的城鎮老年居民提供社會養老資助。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現就進一步做好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發放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年滿60周歲,取得市區戶籍滿15年且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發放的相關生活待遇的人員(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下同),從2010年7月1日起,可申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標準為每月100元。
對年滿60周歲,取得市區戶籍滿15年,雖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發放的相關生活待遇,但享受的待遇低于100元的,予以補足。
二、對年滿60周歲,取得市區戶籍不滿15年且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發放的相關生活待遇的人員,從2010年7月1日起可申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標準為每月60元。
對年滿60周歲,取得市區戶籍不滿15年,雖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和機關企事業單位發放的相關生活待遇,但享受的待遇低于60元的,予以補足。
以上人員從市區戶籍滿15年的次月起,養老補貼標準調整為100元或補足100元。
三、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標準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四、上述人員養老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與區財政按“6:4”比例負擔。
五、上述人員養老補貼的辦理程序及相關政策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局和民政局《南通市市區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辦法實施細則》(通勞社險〔2009〕43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