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0〕6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市區居民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區居民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城鄉一體化生育保險制度,提高市區居民生育保障水平,減輕育齡婦女住院生育的經濟負擔,確保母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本市市區(不含通州區,下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下稱參保居民),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通州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仍按原管理體制有關規定執行,待條件成熟后可逐步過渡與本辦法接軌。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區居民生育保險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生育保險就醫管理和待遇支付、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等業務,業務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市財政、人口計生、衛生、價格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民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四條 居民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下列生育費用,由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妊娠期間發生的門診常規檢查醫療費;
(二)分娩期間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
(三)分娩期間發生的新生兒常規護理、篩查醫療費;
(四)分娩期間生育并發癥醫療費;
(五)計劃內生育發生的流產、引產醫療費;
(六)依法應當納入待遇支付范圍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居民生育保險資金暫不支付居民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居民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從原渠道解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居民生育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一)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及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的;
(二)未及時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三)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規定范圍的;
(四)計劃內懷孕無規定情形自行終止妊娠的;
(五)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和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妊娠終止的;
(六)屬于醫療事故或交通事故的;
(七)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
(八)未經批準在異地醫療機構或在本市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九)在國外(含境外)分娩或終止妊娠的。
第七條 參保居民發生的符合居民生育保險規定的妊娠期常規檢查和門診流產費用,按50%比例給予補助,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400元。
第八條 參保居民住院期間發生符合居民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基本醫療費,按下列限額予以支付:
(一)陰道分娩順產不超過1500元;
(二)陰道分娩難產不超過1600元;
(三)剖宮產不超過2000元;
(四)流(引)產不超過1200元;
(五)分娩期間新生兒常規護理、篩查不超過400元。
對住院分娩期間發生生育并發癥及剖宮產同時附帶其它婦科疾病手術的,再予以不超過800元的補助。
第九條 參保居民妊娠期間生育并發癥、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及異位妊娠住院治療,按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就醫結算規定執行。
第十條 居民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參照《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范圍確定。
第十一條 在職工生育保險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重復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居民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確定,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定點服務協議,并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確診懷孕后,應攜帶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圍產保健手冊》、《生育通知單》或《生殖保健服務證》以及街道、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經登記備案后,可持卡在其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結算。未登記備案前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在本地生育,應選定一家生育定點醫療機構刷卡就醫,若因產檢需要可增選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異地生育的,應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生育手續。急診異地生育可先入院,入院后一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刷卡就醫,定點醫療機構需認真核對參保人員證歷和相關資料,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參保居民異地生育或流(引)產后,應在6個月內,持本人社會保障卡、《結婚證》、《生育通知單》或《生殖保健服務證》以及街道、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用有效票據、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異地生育申請表等相關資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居民生育醫療費用審核報銷。
第十七條 居民生育保險資金來源及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市審計局依法對居民生育保險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生育保險資金支出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資金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新生兒應按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