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0〕109號 2010年7月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南通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意見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0年6月12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通知》(蘇政傳發〔2010〕102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于積極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意見的通知》(通辦發〔2009〕67號)精神,結合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際,對我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項目風險評估的范圍
市區(暫不含通州區)范圍內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項目必須全部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實施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由拆遷許可申請人自行組織實施的項目,由拆遷許可申請人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凡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推進的項目,由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項目屬地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全程跟蹤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組織實施過程,指導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三、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拆遷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尤其是申請拆遷行政許可的法定要件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有效。
(二)拆遷項目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充分,如:拆遷計劃和方案是否制定,拆遷補償標準是否符合房地產市場行情,補償資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實,對困難家庭的綜合保障條件是否具備,拆遷法規政策的宣傳公示是否到位。
(三)拆遷項目的實施是否會引起拆遷片區內或周邊居民的嚴重不滿,拆遷補償是否與同類地區的項目存在明顯的不公平。
(四)拆遷項目的實施可能引發的其他不穩定因素。
(五)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防范對策和處置預案。
四、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
(一)拆遷項目許可前,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啟動風險評估程序。
(二)將拆遷項目的立項、規劃用地許可證及紅線范圍、國土批準文件和拆遷人、補償安置方案等有關內容在拆遷現場公示欄進行公示,讓被拆遷群眾了解擬實施拆遷項目的相關情況。
(三)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入戶走訪等形式,聽取各有關部門、單位和拆遷當事人的意見及建議。
(四)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信訪等相關部門的專家對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聽證或論證,評審項目實施的合法性、可行性等社會風險因素。
(五)綜合各方意見,對拆遷項目進行科學的預見和論證,特別要對因實施拆遷項目可能引發的矛盾沖突及所涉及的人員、數量、范圍和激烈程度作出評估預測,并制定相應解決矛盾的方案、途徑和突發性事件的防范、應急和處置預案,最后作出總體評估結論,提出意見和建議,形成專項評估報告。
(六)拆遷項目屬地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組織審核拆遷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做出審查意見。
(七)拆遷許可申請人將社會穩定風險審查意見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五、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拆遷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國土等部門的批準手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范圍內的住戶和工企單位狀況及其相應的房屋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狀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籌集落實到位等有關情況。
(二)項目公示情況,公示后群眾的反映、有關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專家的意見及建議。
(三)對拆遷項目實施的時機及有關影響的分析研究情況,因拆遷可能引發的其他類型矛盾問題,進行評估預測和分析研究的相關情況。
(四)拆遷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拆遷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矛盾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的具體措施。拆遷實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和可能引發惡性事件的拆遷項目,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應對和緊急處置預案。
(六)評估結論。
六、相關要求
(一)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應積極主動落實城市房屋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各項要求,并將該項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具體考核按《市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考核辦法》(通穩發〔2010〕2號)執行。
(二)對不認真履行城市房屋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職責而釀成重大涉穩事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人員的責任。
(三)對已經評估、審核,付諸實施的拆遷項目,項目屬地主管部門和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后續跟蹤,及時指導評估主體發現和化解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矛盾和問題,完善相應的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對特別重大的拆遷項目,屬地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評估報告報上級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