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0〕176號 2010年9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南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參與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對全市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綜合協調,加強全市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綜合協調。
(二)負責實施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規范性文件,擬訂相關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職責,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范和制度,建立流動人口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和區域協作機制,指導和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工作。
(五)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分析、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要信息,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
(九)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干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老干部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干部隊伍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絡體系建設;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做好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審核提出計劃生育藥具需求計劃;指導、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承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流動人口處)
起草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導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制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市)區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社會經濟政策及落實計劃生育社會職能,推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建立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承擔行政復議、信訪工作;推動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工作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協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治理工作;建立流動人口公共服務、信息共享和區域協作機制。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處
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承擔相關的統計分析、信息綜合、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承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相關工作;指導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宣傳教育處
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對外宣傳工作;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五)科學技術處
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研究項目;指導監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管理規范的執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方法,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許可審批、校驗和管理工作;負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申請注冊的審核、初評及上報工作;負責本系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組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組織和監察室。
四、人員編制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0名。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處長13名,其中正處長7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長6名。
五、其他事項
市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受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委托承擔計劃生育藥具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