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財企〔2010〕7號
各區財政局、經貿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經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起,市財政設立市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現將《南通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認真執行。實施中如有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經貿委(中小企業局)。
南通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規定,在市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南通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中小企業融資平臺、產業集聚園區、技術創新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我市市區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的,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企業。
第四條 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我市產業政策的實際情況,市財政局和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于每年四季度通過市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項目重點和申報的有關事項。
第二章 支持方向、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
(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1、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重點服務機構。包括提供創業輔導、培訓、管理咨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術等方面的公共服務。
2、支持人才培訓工作。受政府管理部門委托開展相關培訓工作的服務機構。
3、支持組織中小企業開展國內經貿交流合作活動。
4、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為創業者提供價格優惠的生產經營場所、公共配套設施和相關服務。
(二)中小企業融資平臺項目
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規模和增強抗風險能力,對按低于規定標準收取的擔保費給予適當補助。
2、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營業績的考核獎勵。
3、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給予適當補助。
4、其他。
(三)產業集聚園區項目
1、產業集聚園區內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2、產業集聚園區標準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產業集聚園區清潔生產等綠色制造項目。
(四)技術創新項目
1、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產業化,包括工業設計、軟件開發等知識密集型產品的產業化項目。
3、中小企業為高端制造業提供配套服務、傳統產業升級及品牌化建設。
(五)其他。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補助或獎勵的方式,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給予適度的資金補助或獎勵。
凡已享受財政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安排。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審核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
(二)在市區注冊并依法納稅;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
(五)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基礎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
(二)單位經營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 各區經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資金的申報工作,并共同對申報單位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進行預審、匯總后報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部門。
第十條 市級項目直接報送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各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經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區于4月底前匯總本地區項目報送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和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共同組織相關經濟、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依據本辦法要求和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支持項目并通過市新聞媒體對外公示。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并進行績效評價。對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工作總結。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追回已經撥付的專項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市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