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0〕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9〕15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要求,結合我市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原新農保)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我市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要求,實現農村居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與農民自愿相結合,積極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實現參保人群全覆蓋;根據省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縣(市)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農民實行屬地化管理。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統一和完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引導所有適齡參保人員積極參加新農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2010年,按照國家和省新農保政策要求,各縣(市)區3月底之前完成新農保制度的對接工作;5月底之前符合條件的60周歲(含)以上農村居民基礎養老金發放到位,9月底之前發放率達到95%以上;12月底之前新農保參保率達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統一參保范圍。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
(二)統一基金籌集渠道和標準。新農保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 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個檔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定更高檔次的繳費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各地應根據國家和省要求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允許縣(市)區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繳費方式。
2.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 政府補貼。各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參保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低保戶、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檔次的養老保險費。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對縣(市)和通州區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市財政對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按每人每月20元給予補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保證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三)統一建立個人賬戶。各地政府應為每位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四)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60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縣(市)區政府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各地應根據國家和省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五)統一養老金領取條件。按規定繳費且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意見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既可按年繳費,繳費年限應不低于距領取年齡年限,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最低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保人補繳額,按選擇的繳費標準乘以補繳年限確定,由參保人全額承擔,全部記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六)統一相關制度銜接辦法。
1. 與原新農保制度個人賬戶的銜接。(1)對于原新農保實行財政補貼全額進入個人賬戶的地區,本意見實施后,執行新的財政補貼標準。(2)對于原新農保實行統賬結合的地區,應按參保人參保年限和本意見實施后當地確定的財政補貼標準,從統籌賬戶中劃出相應的數額進入個人賬戶;因參保人補繳而進入統籌賬戶的部分必須如數劃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2. 與原新農保制度待遇標準的銜接。(1)本意見實施前,已按原新農保政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待遇高于按本意見計算養老金水平的,繼續按原標準發放;低于按本意見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本意見的養老金標準執行。(2)本意見實施前,已參加原新農保且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女性參保人員,原則上按照本意見規定,至年滿60周歲時計發養老金。(3)本意見實施前已按原新農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55—60周歲女性,仍按原標準領取,至年滿60周歲時,再按本意見規定標準領取。
3. 與老農保制度待遇標準的銜接。(1)已按老農保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在原新農保實施期間未享受過養老金調整待遇的,應在原待遇的基礎上加發基礎養老金。(2)已按老農保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在原新農保實施期間已經享受過養老金調整待遇的,如調整幅度高于所屬地區按本意見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仍按原標準領取;如調整幅度低于按本意見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則在已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標準上補發基礎養老金與調整幅度的差額。(3)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按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基金管理。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平調或違規投資運營。
新農保基金以縣級為統籌單位,實行預決算制度。新農保經辦機構編制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強化基金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完善新農保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督促農保經辦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保基金的管理規定和財務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和審計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監管要求,加強新農保基金監管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加強經辦管理服務。各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的編外人員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四)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實施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市政府成立新農保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新農保推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縣(市)區也應成立新農保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地區新農保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財政等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開展工作,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各縣(市)區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新農保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穩妥地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切實把好事辦好。
本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實施前出臺的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