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0〕74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市區經營性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區經營性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用地容積率的調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察部《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建規〔2008〕227號)和省建設廳、監察廳《關于切實加強經營性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蘇建規〔2007〕1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通市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涉及規劃容積率調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前,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科學確定地塊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指標。
第四條 通過改制或其它方式已經取得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因歷史等客觀原因無規劃設計條件的,容積率指標按土地出讓合同、改制批準文件或原批準規劃方案中的指標確定。
第五條 規劃設計條件是政府出讓土地的約定條件,其中容積率指標是規劃設計條件的核心內容之一。土地一經出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變更容積率。確需調整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城市總體(分區、專業)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在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經營性用地的容積率指標。
第六條 調整經營性用地容積率指標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ㄔO單位向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調整理由,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并附調整后的規劃設計方案圖;
?。ǘ┦幸巹澒芾聿块T對調整容積率申請進行初審,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容積率調整的必要性和調整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評審,對論證不通過的,不予調整;
(三)市規劃管理部門對論證通過的調整方案進行社會公示,采用多種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組織聽證;
(四)經論證、公示(聽證)后,市規劃管理部門認為確需調整容積率的,依法提出調整意見,并附論證、公示(聽證)結論和市國土部門土地出讓金補繳測算方案等相關材料報市經營性用地使用管理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
(五)容積率指標調整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規劃管理部門方可辦理規劃方案調整審查等相關手續,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抄告市國土部門;
?。┙ㄔO單位應當根據變更后的容積率及時向市國土部門辦理土地出讓金補繳等手續,市國土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七)建設單位憑土地出讓補充協議、補繳出讓金及相應契稅的繳納憑證,方可申請辦理或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容積率指標調整突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依法先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涉及容積率調整的相關批準文件調整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材料,應按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歸檔備查。
第八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國土部門應將容積率調整審批情況和土地出讓金差價補繳情況,定期抄告市監察部門。
第九條 市規劃、建設等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跟蹤管理,確保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進行施工。
第十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重點檢查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總建筑面積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指標。
因違法建設而造成總建筑面積超過規劃許可確定的總建筑面積的,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10%的罰款,并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土地出讓金補繳標準參照容積率調整執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整改到位、行政處罰未執行到位及未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的建設項目,市房產管理部門不得準予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范進行設計,準確計算建筑面積,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范,弄虛作假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市規劃、國土等行政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人員在經營性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中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擅自調整容積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及通州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