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0〕75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市政府同意市總工會、市房產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將優秀農民工和繳納社會保險時間較長的外來農民工納入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的試行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將優秀農民工和繳納社會保險時間較長的外來農民工納入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的試行意見
(市總工會、市房產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4月)
為逐步解決生活在城市中的農民工住房保障問題,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工投身我市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現就將優秀農民工和繳納社會保險時間較長的外來農民工納入市區(暫不含通州區,下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提出如下意見:
一 、保障對象
(一)在市區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的下列優秀農民工:
1.在市區務工期間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下同)黨委、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
2.在市區務工期間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五一”勞動獎章的;
3.在市區務工期間獲得市級以上共青團組織授予的“新長征突擊手”或“杰出青年”稱號的;
4.在市區務工期間參加職工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獲得市級以上技術能手稱號或市級以上競賽綜合成績前三名的;
5.取得技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6.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
(二)在市區工作且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達10年以上(不含10年,下同),戶籍為外省、市的農民工。
二、保障原則和方式
根據我市現有的住房保障水平和實際承受能力,分步實施、逐步解決市區優秀農民工和繳納社會保險時間較長的外來農民工的住房保障問題。
市房產管理局和市總工會原則上按市區每年經濟適用住房計劃總數15%的比例,共同確定每年農民工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數量。在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可配售數量時,優先供應優秀農民工申請人的住房,對符合條件的其他申請人通過按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輪候解決的方式確定當年的購房者名單。
三、申請條件
符合本意見保障對象范圍的農民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配偶或子女,下同)不少于2人且必須常年在南通市區工作、生活;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南通市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后隨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住房面積條件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三)優秀農民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達10年以上的外來農民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以后隨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收入條件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四、申請材料
(一)市區優秀農民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在市區工作期間,獲得本意見所規定的榮譽稱號(榮譽證書或表彰決定)或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其中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的,還須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的證明材料;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之間法定的撫養、扶養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及身份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出具的工資單或收入證明原件(無工作單位、無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無工作的子女由市區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在本市就學的子女由學校出具證明);
4、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家庭在市區住房情況證明材料原件。
(二)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達10年以上的外來農民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簽發的戶口簿(全套)或出具的戶籍類型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之間法定的撫養、扶養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及身份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工資單或收入證明原件(無工作單位、無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無工作的子女由市區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在本市就學的子女由學校出具證明);
5、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家庭在市區住房情況證明材料原件。
市區優秀農民工和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達10年以上的外來農民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遵循誠信申報的原則,對其填寫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的內容以及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申請與審核
(一)本人申請。由申請人本人或其所在單位工會到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代為領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由申請人如實填寫后遞交單位工會(未獨立建工會的遞交單位行政機構)并提供所需的相應證明材料;
(二)單位調查核實、初審公示。申請人所在單位工會或單位行政機構負責對申請人的身份條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人均月收入、在市區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在單位內張榜公示7天后提出初審意見,加蓋基層工會和單位公章后報市總工會,調查、審核、公示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申請人資格審核。市總工會收到單位工會和單位行政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后,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進行審核,并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工會;
(四)受理審批。申請人將經過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資格審核的申請表及所需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一并交市房管局所屬的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受理登記,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各項材料進行最終審核,并將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在本地媒體上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集中公示,確認符合條件的,由市房管局發給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批準通知書》,并組織配售。
六、監督管理
(一)市區優秀農民工和繳納社會保險時間較長的外來農民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房產管理局按照《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通政發〔2009〕96號)的相關規定,負責實施。
(二)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達10年以上的外來農民工如需轉讓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均應取得南通市戶籍(可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入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試行意見》(通政發〔2003〕83號),申請在市區經濟適用房所在地落戶),并按市政府《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通政發〔2009〕9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市總工會、市房產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一旦發現和查實申請人隱瞞實際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律取消其申購資格,依法予以處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機構,將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