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10〕60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為強化環境保護責任,現將《南通市環境保護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環境保護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強化環境保護責任,推進依法行政,懲處環境保護違紀違法行為,促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南通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管轄范圍內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公務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故意、過失行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或者其環境保護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后果和社會影響,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實施環境保護問責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要求、有錯必糾;
(三)分級負責、依法管理;
(四)權責一致、懲教結合。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四條 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實行問責:
(一)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關于環境保護的決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的;
(三)決策失誤造成生態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四)對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依法責令取締、關閉、停產的;
(五)對轄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監管不到位,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
(六)不按照要求制定和執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七)在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處置不力導致嚴重后果和影響的;
(八)違反規定,插手干預環境保護執法行為的。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公務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責,不能正確依法辦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實行問責:
(一)越權或降低環境標準擅自審批建設項目、擅自辦理排污許可證、擅自核發營業執照或者對管轄的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監管不到位;
(二)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包庇、縱容、袒護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制止的;
(三)在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出具假數據,報假情況的;
(四)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五)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在報告中弄虛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致使事態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不按照國家規定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品或在招商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引進嚴重污染項目的;
(八)截留、挪用排污費、行政罰款和污染治理資金的;
(九)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第六條 問責的方式為: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公開道歉;
(三)通報批評;
(四)停職檢查;
(五)引咎辭職;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責令公開道歉,主要是以書面形式在違反環境保護政策行為所涉及到的范圍內公開道歉;停職檢查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個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以上問責方式,據具體情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七條 受到環境保護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問責對象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問責對象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三章 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十條 實施環境保護問責的程序:
(一)根據群眾舉報、執法檢查、新聞媒體曝光、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渠道發現的線索,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二)問責決定機關根據問責建議做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三)被問責對象的有關問責材料,需要歸入檔案的由問責辦理機關(部門)負責將其歸入個人檔案,將問責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
第十一條 涉及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在提出問責建議前,應當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三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自收到《環境保護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被問責對象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問責實行回避制度。參與調查處理的工作人員與問責對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問責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被問責的對象,一年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評先,不得提拔使用,不得晉升技術職務。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南通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南通市委組織部、南通市監察局、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