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0〕218號 2010年12月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民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南通市民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民防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縣級市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立項審批權下放給各縣(市)區民防(人防)主管部門。
(三)加強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負責民防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保障及相關組織管理;完成市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指揮保障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中央軍委關于民防、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市民防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全市年度民防工作計劃。負責制定全市民防宣傳、教育計劃并督促貫徹實施。
(三)擬訂市民防指揮系統轉入戰時體制方案。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計劃。組織進行民防、人民防空演習。保障市委、市政府、軍分區組織指揮全市民防、人民防空行動。
(四)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人防工程建設計劃、設計、質量、技術和造價管理。承擔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六)負責人民防空整體平戰結合。負責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的監督、檢查、備案、發證工作。負責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完善人民防空系統防災功能,指導民防專業隊伍、民防志愿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防通信、警報及信息化建設和管理。
(七)組織開展全市民防、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負責民防科技情報、項目和成果管理,指導民防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建設。
(八)負責市委、市政府民防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市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南通軍分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防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民防綜合性建設規劃、計劃,起草綜合性材料、文件;負責政務公開、政務信息、信訪、會務、文電、機要、檔案、保密、接待、外事、后勤保障等機關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建設,落實“準軍事化建設”要求;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及人事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戰時人民防空行動中的傷員安置、烈士善后工作。
(二)指揮通信處
擬訂民防組織指揮相關管理規定和辦法;擬制防空襲預案和相關民防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防空通信、機動指揮通信、警報通信及信息化、辦公自動化建設計劃;指導和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及疏散地域(基地)建設;組織民防演習、演練;指導民防專業隊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協助實施民防應急行動的組織指揮,根據需要組織人口疏散行動;承擔市民防應急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及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人民防空的相關工作;負責民防指揮機構文件、圖表的擬制、標繪和相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組織防空警報試鳴工作;負責民防警報通信設施拆除、遷移的審批管理工作;組織戰時人民防空行動,適時組織人民防空平戰轉換、人口疏散、城市人民防空管制、消除空襲后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城市生產、生活秩序。
(三)工程管理處
擬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和辦法;負責編制市人防工程規劃和人防工程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的審批;負責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下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負責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報廢的報(審)批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承擔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等事項的管理;承擔人防工程項目的論證、審核、申報、質量管理工作;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的施工圖審查、設計、監理、造價和防護設備的監管工作;組織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平戰結合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審核發放工作,監督人防工程平時安全使用管理;負責審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廠資格;組織全市民防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情報、項目和成果管理;組織實施戰時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和人防工程搶險搶修任務。
(四)計劃財務處
貫徹執行《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及《人民防空會計制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費籌集、使用、管理規定和辦法,并組織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負責市民防經費預算編制和決算報批工作;負責民防業務建設和辦公經費的保障工作;編報單位年度政府采購計劃;負責市民防國有資產管理及清查、登記、界定、租賃工作;負責縣(市)區民防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審計工作;編報戰時人民防空作戰經費和物資保障計劃,做好作戰經費和物資保障工作。
(五)法規與宣傳教育處
組織并監督實施民防、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協調市民防相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擬制工作;指導全市民防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事項;負責民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教育部門開展在校學生的民防知識教育和防護技能培訓工作,指導縣(市)區民防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辦理市人大、市政協相關的提案、議案;組織協調戰時臨戰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落實。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組織。
四、人員編制
市民防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副處長(主任)12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5名。
五、其他事項
市人民防空指揮所事業編制4名,正副科職領導職數各1名。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