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0〕189號 2010年10月25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民生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蘇發〔2008〕14號)、《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4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93號)精神,現就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公共租賃住房是政府投資建設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定向配租給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特定對象,限定套型面積并按低于市場價格收取租金的保障性住房。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是引導城鎮居民建立合理梯度住房消費觀念,調整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加大投入,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務、集中管理”的經營模式,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以縣(市)區為主,政府引導。各地要加大財政資金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在轄區內建設一批示范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通過采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
(二)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地要認真分析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居住需求,科學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納入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三)因地制宜,加強指導。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租賃型住房供需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和保障對象。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分類指導,規范各類開發區、園區和企事業單位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行為。
三、規劃建設
(一)土地供應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計劃建設。各級政府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面向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并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二)套型面積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限中小套型,多層結構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層、小高層結構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江蘇省《成品住房裝修技術標準》基本配置要求,具備直接入住條件。
(三)建設管理
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屬地住房保障部門指定的投資主體負責建設或在保障性住房中配建,房屋產權為國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投資主體所有。公共租賃住房只得用于出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個人或機構出售,嚴禁通過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形式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行為。
四、房源籌集
(一)籌集方式。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配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二)定向建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各地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就近選址、統籌規劃,引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街道、鄉鎮及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五、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一)政府投資。各級政府要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市財政建設、收購、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配建資金從當地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和籌集的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和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社會融資。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
政府直接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金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政策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及政府性基金等實行減免。
六、保障對象和標準
(一)保障對象
區級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轄區內企業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
新就業人員是指具有大中專學歷、工作不滿5年并在城市有穩定職業的人員。
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城市有穩定職業并在就業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業地戶籍的從業人員。
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市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及引進人才等特殊家庭。市區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保障標準
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積標準。供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以中小套型為主,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90平方米。
(三)租金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應考慮貸款利息、房屋維修管理費用等因素,控制在市場租金標準60~70%,由市、縣(市)區政府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測算確定,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為3年,初次承租期內的租金標準為政府指導下的準市場租金。初次承租期滿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續租期租金標準為市場租金,新就業人員續租期一般不超過3年,
(四)安置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分為成套住房和單間住房兩種形式,家庭居住的可以租住成套住房,單身人士及新就業人員可以租住單間住房,外來務工人員可在單間或成套住房內組合安置。市財政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安置引進人才等特殊家庭及個人。各區建設的用于安排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可以由各區根據房源情況和企業用工情況制訂,建設和分配情況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七、租賃管理
(一)審批管理
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輪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準入審批、輪候、年審制度。具體申請審核程序、配租管理辦法等由各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配租結果公平公正。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履行擔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登記在冊的申請人名單順序實行輪候保障,就近就地安置。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由保障對象作為承租人并提供擔保人,與住房保障部門共同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保障對象為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由保障對象作為承租人、用人單位作為擔保人,與住房保障部門共同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街道、鄉鎮、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提供給本轄區或本單位的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
(三)租賃要求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產權部門應當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為承租人提供日常居住服務,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有償服務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四)退出管理
承租人合同期滿或在租賃期內已經不再符合租賃條件以及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違反規定套取公共租賃住房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3年內不得再申請。
(五)租金收入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結余部分用于償還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
(六)物業管理
建立多元化的運行機制,公共租賃住房可由實施機構直接組建國有物業管理企業單位或選聘物業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管理和維修等工作。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治安管理,規模較大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還應建立社區、公安、計生、社保等機構聯動的物業平安服務中心,協同做好外來人口等管理工作。
八、監督管理
(一)強化責任
各級政府是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把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落實人員和經費,認真扎實加以推進。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是市級財政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機構。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強考核。
自2010年起,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把公共租賃住房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與各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績掛鉤。市政府將對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項目、土地、資金、稅收等政策落實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通報結果,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得到住房改善的實惠。
(三)出臺政策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地已經出臺的政策性租賃住房、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經濟租賃住房、農民工公寓(集體宿舍)等政策,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