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10〕17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08〕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一)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列入事業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本實施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建立和完善崗位管理制度。
使用事業編制的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二)實施范圍內的事業單位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已經批準列入改制轉企的事業單位和已經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崗位設置管理原則
(一)科學合理、精簡效能。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單位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優化人員結構、精簡機構、提高服務效能、降低運行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本單位所需崗位的名稱、類別、職責、任職條件、任務和崗位等級。
(二)規范有序、動態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在編制員額內,根據上級規定的崗位設置權限、程序和經核準的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等級設置崗位。并根據單位功能、編制員額調整等實際情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適時對崗位設置方案和崗位說明書進行調整,確保崗位設置適應社會公共服務需要。
(三)公開、公平、公正。事業單位要做到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公開、崗位公開、職責公開、任職條件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崗位聘用實行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三、崗位類別設置
(一)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二)事業單位應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結構比例,并確定相應的主體崗位。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占主體,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55%。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服務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占主體,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單位崗位總量的55%。
(三)事業單位設置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四)事業單位類別及其主體崗位和崗位結構比例的確定,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職能分工,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核準。
四、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分為單位領導崗位、內設機構領導崗位和普通管理崗位。
單位領導崗位和內設機構領導崗位,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置。普通管理崗位,按照規定的比例確定。
2.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我市管理崗位原則上設四至十級。事業單位中原按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和辦事員管理的管理崗位,依次分別對應四級至十級職員崗位。
3.管理崗位的數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確定。
4.按相當廳級管理的事業單位設置領導崗位的層級原則上不超過3個;按相當處級管理的事業單位設置領導崗位的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2個;按相當科級及科級以下管理的事業單位設置領導崗位的管理層級不得超過2個。規模小、人數少的事業單位,一般只設1個領導崗位層級。
5.事業單位中的黨群組織,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不單獨設置管理崗位,其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已聘人員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定產生。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專業技術崗位指承擔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2.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我市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設二至十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6個等級,其中正高級崗位包括二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為員級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3.全市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由首次設崗的1.1∶3.9∶5逐步過度到1∶3∶6。
4. 各行業專業技術崗位的數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由市、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單位的功能、規格、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實行分類控制。
對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結構比例可根據實行情況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
5.各縣(市)區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由縣(市)區人事部門研究提出總體設置方案,報市人事局核準。
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由各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崗位設置的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在具體分析所屬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后提出總體設置方案,按職能分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核準。
6.專業技術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7.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確需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須按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報省核準。
8.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是該行業(專業)設置崗位的主要依據。其他行業(專業),按照單位功能,可參照相近行業(專業)的指導意見執行。沒有相近行業(專業)指導意見可供參考的,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
2.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級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3.工勤技能崗位數量、結構比例和最高崗位等級設置,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4.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技術工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5%。其中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
5.鼓勵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的覆蓋面。凡是已經實行社會化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四)特設崗位設置
特設崗位是因事業發展急需,經特別程序批準,為引進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專門設置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類別和等級應根據所聘用高層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等具體情況確定,首次開展崗位設置工作時,暫不設置特設崗位。
(1)特設崗位的設置,市屬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職能分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核準。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職能分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核準。
(2)特設崗位的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后,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原核準部門予以核銷。
五、崗位任職條件
(一)事業單位各類、各等級崗位任職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其基本任職條件為: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級管理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五級職員崗位,須在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按照行業指導意見的要求和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崗位責任、工作量、知識技術含量、承擔的風險以及準入條件等因素,制定任職的具體標準。
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應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評。
3.新參加工作的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程序及權限
(一)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編制崗位設置方案。事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標準,按照行業特點和單位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在對單位的職責、工作目標任務進行分解的基礎上,編制各類、各級崗位的數量和崗位等級設置方案,確定不同崗位的名稱、類別、等級和不同崗位之間及其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
2.崗位設置方案核準。市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職能分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核準。
縣(市)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總體方案報市人事局核準。
縣(市)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職能分工,報所在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核準。
3.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事業單位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并編制崗位說明書。
4.廣泛征詢意見。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和崗位說明書在廣泛征求本單位工作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經單位或主管部門設立的聘用工作組織或聘用委員會討論,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通過后報送主管部門。
5.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按照通過的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二)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三)崗位設置方案經核準后,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應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申請變更核準:
1.事業單位因人員編制或內設機構增減的;
2.事業單位因業務發展或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調整崗位設置的。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應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重新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并申報核準。
七、崗位聘用
(一)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經核準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本實施意見首次設置崗位時,現有人員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通過減員、交流、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首次崗位聘用時,超過核準比例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進入相應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最低等級。尚未達到核準的崗位總量和崗位結構比例的,應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人員隊伍狀況逐步到位。
(二)事業單位要根據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嚴格按照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通過公開、平等、競爭的程序,擇優選聘人員,一人一崗。
事業單位新補充(聘用)工作人員,須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公開招聘的有關規定擇優選聘。
(三)事業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中明確聘用人員的崗位類別、等級和職責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變換崗位的,應具備所任崗位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對聘用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四)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按照職能分工,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五)對于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按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六)對專業知識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較短的專項科研項目或管理項目,可用項目聘用代替崗位聘用。
(七)尚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要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要求,全面推進人員聘用制度。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應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崗位,并變更聘用合同中相應的內容。
簽訂或變更聘用合同的,由所在地組織人事部門鑒證。
(八)對下列人員的崗位聘用,應當經聘用委員會對其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價認定。未設立聘用委員會的,由所在地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對其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價認定:
1.海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2.聘用到專業技術二、三、五、六、八、九級崗位的。
(九)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的情況,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驗收認定。經驗收認定后,方可確定崗位工資待遇。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從報請組織人事部門驗收認定后的下月起兌現聘用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
八、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一)市、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和完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事業單位是崗位設置管理的主體,應當在組織、人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研究確定本單位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和各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并組織實施。
(四)建立全市統一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信息管理系統,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五)各級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對不按政策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違反本實施意見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六)本實施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