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0〕4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區“三小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4月17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南通市區“三小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市區“三小車輛”管理,保障道路安全與暢通,改善優化市容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三小車輛”,是指電動三輪車、人力客(貨)運三輪車、三輪摩托車,包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三小車輛”及其駕駛人的管理。
前款所稱本市市區范圍包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區“三小車輛”的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區“三小車輛”的車容車貌和停靠秩序進行日常巡查,加強對“三小車輛”在新村、里弄的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三小車輛”的生產、銷售進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崇川區、港閘區政府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源頭監管,對違反規定的本區居民進行教育引導。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農業、交通、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三小車輛”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車 輛
第五條 車輛及其零部件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組織生產,產品的定型技術參數不得隨意更改。
嚴禁銷售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技術標準的車輛及零部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拼裝、改裝的車輛。
第六條 車輛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七條 車輛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車輛的號牌、行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頒發。
第八條 駕駛已登記的“三小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規定在車體指定部位安裝號牌,并保持清晰。車輛號牌和行駛證不得轉借、挪用、涂改。不得使用假冒、失效和其他車輛的號牌和行駛證。
已登記的車輛不得轉讓,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出廠結構、技術參數,不得擅自搭建車篷,不得懸掛、張貼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廣告。
第九條 本市市區“三小車輛”遵循總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則。
人力客(貨)運三輪車實行公司化租賃經營。未經批準的個人及單位不得從事人力三輪車營運。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殘聯組織指導下的駕駛人自我管理。
電動三輪車禁止在市區行駛。
第十條 市區人力客(貨)運三輪車必須做到“五統一”,即統一公司化經營、統一車輛型號、統一外觀標識、統一持證上崗、統一駕駛人服裝。市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做到“三統一”,即統一車輛型號、統一外觀標識、統一亮證駕駛。
第十一條 鼓勵上道路行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人力三輪車投保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乘坐人員險。
第三章 駕駛人
第十二條 市區人力客(貨)運三輪車駕駛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常住戶籍;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三)年滿18周歲,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
(四)持有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號牌的人力三輪車,且已按規定辦理回購手續。
符合條件的人員與人力三輪車租賃經營管理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后,方可從事人力三輪車營運。
第十三條 市區菜籃子工程運輸車駕駛人除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市農業局等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持有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號牌的菜籃子工程運輸車,且已按規定辦理回購手續的,優先租賃。
第十四條 市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駕駛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戶籍條件:具有本市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常住戶籍,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年齡條件:年滿16周歲。
(三)身體條件:1.下肢殘疾;2. 雙眼視力正常,無紅綠色盲;3. 上肢運動能力正常;4. 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或者其它疾病。
第四章 行駛、裝載和停放規定
第十五條 駕駛“三小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服從執法人員的管理;
(二)隨車攜帶行駛證等相關證件,并確保人、車、證相符;
(三)嚴禁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客(貨)運三輪車在機動車道行駛;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行車最高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
(五)嚴禁駕駛無牌證、牌證失效以及非法拼裝、改裝的車輛;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本市市區對“三小車輛”實行限時、限區(路段)或者禁時、禁區(路段)管理。
限時、限區(路段)或者禁時、禁區(路段)的時間、區域(路段)的設定、變更、取消,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十八條 “三小車輛”的停放地點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統一設置。車輛駕駛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停放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及城市市容的地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三小車輛”違反城市市容管理規定,違規粘貼廣告、亂停亂放、妨礙市容等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駕駛“三小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的,由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規定權限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非法生產、銷售拼裝、改裝 “三小車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執法部門的查處情況納入對各區、各相關部門及人力三輪車租賃經營管理公司的考核、獎懲范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