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生產經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生產經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全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追究,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第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工作堅持政府領導、單位負責、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交通、建設、消防等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依法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認真核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第八條 縣(市)、區政府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定期對轄區內重大隱患排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二)制定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年度整改計劃并組織實施,按季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協調、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增加安全生產投入,全面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經費,并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備必要的安全監管人員和裝備;
(四)制定并落實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定期排查分析、重大事故隱患申報、重大事故隱患專家評估等制度,按季組織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
(二)協調、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相關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工作,負責統一、完善相關部門之間事故隱患處置移交和統計等格式文書;
(三)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對超出管轄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措施,并同時報告;
(四)按季對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統計分析情況同時抄報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未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實行“零報告”制度;
(五)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及時受理、處理有關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六)協助監察機關做好相關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行業(領域)重點單位、重要設施和場所進行排查,發現本行業(領域)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帳;必要時,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行掛牌督辦;
(二)加強對涉及安全生產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涉及安全生產審批事項的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撤銷原批準;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涉及安全生產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三)按季對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統計匯總情況加蓋本部門印章后報同級安全產生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依法受理、處理有關事故隱患的舉報;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或者參與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的對本轄區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的排查,并建立相應的臺帳信息;
(二)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負責人召集的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重點研究、分析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的情況;
(三)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進行分類、登記、造冊,每季度更新一次;按季對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統計匯總情況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報同級安全產生監督部門備案;
(四)發現本轄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上級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五)其他委托實施的事項。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發現本轄區有事故隱患和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節假日以及重大活動期間,根據上級要求,切實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報告事故隱患;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機關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政監察法》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職責實施監察,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同一年度內,在村(居)民委員會轄區內發現一處按本規定應實施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對該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在年度考核中給予扣分;情節嚴重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同一年度內,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發現兩處按本規定應實施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對該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在年度考核中給予扣分;情節嚴重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同一年度內,在縣(市)、區政府轄區內發現三處按本規定應實施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對該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在年度考核中給予扣分;情節嚴重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同一年度內,在市主管部門(單位)系統內發現兩處按本規定應實施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對該主管部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在年度考核中給予扣分;情節嚴重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政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或者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統計匯總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對本轄區容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排查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未限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四)對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答復的;
(六)其他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
違反上述規定,導致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追究,按照《南通市重特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各類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技術和管理上的安全缺陷等,具體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后果特別嚴重,需全部停產停業整治,且整改難度很大的事故隱患。一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掛牌督辦。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很大,需全部停產停業,經過一段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掛牌督辦。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較大,需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掛牌督辦。
本條一、二、三款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