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南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其成員單位由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市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市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自覺服從市安委會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 市安委會對市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對不履行或不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第五條 市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共同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認真研究解決本部門(單位)、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對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根據國家、省和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目標和要求,結合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安全檢查,認真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門(單位)、本系統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或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六)負有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許可)項目要嚴格依照法定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許可)。
(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要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依法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八)制定本部門(單位)或監管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九)當本部門(單位)或監管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十)負責本部門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分解市政府及市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落實。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較大以上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則規程和政策措施;分析、預測并通報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市級權限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研究制訂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五)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七)負責監督管理部、省屬在通企業和未實行屬地管理的市管重點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全市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保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十)組織實施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注冊的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動。
第七條 市監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對構成安全生產違紀的案件及涉案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二)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并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調查核實有關監察對象的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對事故責任追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督促、指導全市各級監察機關做好職責范圍內各類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質惡劣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問責追究工作,督促各項整改措施切實落到實處。
(四)會同安監部門適時通報或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責任追究情況。
第八條 市公安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準購證、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工作;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職責,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運輸環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偵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活動和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商業或集會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勢,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災事故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依法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市總工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廣大職工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安全生產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二)參與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四)依法參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審查、驗收和監督檢查。
(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市委宣傳部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市實施社會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宣傳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建立我市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通道;組織各新聞單位宣傳國家、省和全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報道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及重大安全生產活動。
(三)指導全市各級宣傳部門及新聞單位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輿論監督。
(四)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刊播全市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公告和通報。
(五)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宣傳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和社會穩定。
第十一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全市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家產業指導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對基本建設項目立項進行審核管理時,指導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第十二條 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全市工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機械、冶金、有色、石化、電力、建材、輕工、紡織、船舶工業及商貿流通業的行業安全生產指導職責。
(二)指導全市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三)組織技術改造建設項目時,要求企業將安全設施投入一并納入技術改造項目概算,指導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四)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履行全市電網運行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打擊影響和破壞電網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
(五)參加全市工商貿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市教育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市學校的安全狀況和安全工作屬地管理原則,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建立師生安全事故防范機制,監督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指導、督促學校(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二)負責駐通大中專院校和直屬學校(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單位)對教學場所、生活設施、校辦企業、實驗基地特別是各類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用火用電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組織、督促整改。
(三)加強對直屬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對以各種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勞動,或以各種名義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或給予中小學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學具的,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并及時對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
(四)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向師生員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五)制定本系統重大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計劃,擇優給予支持。
(二)參與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對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的科技項目給予資助。
(三)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五條 市民政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配合對抗災救災工作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配合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疏散人員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二)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進行指導、督促、檢查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采取各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所需的經費。
第十八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勞動健康的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三)負責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四)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查處、取締無證開采等非法采礦行為,維護全市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市政府決定關閉的非煤礦山企業,依法注銷采礦許可證。
(三)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地質環境的監測,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基本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四)參與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市建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建設(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市建筑(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加強村鎮建設安全生產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負責局系統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負責市區供水、市政設施、城市公交、風景園林等城市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履行全市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職責。
(四)依法履行全市燃氣管理相關職責。
(五)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工作,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信息。
(六)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在受理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橋涵、廣場、市政管線的新建、擴建、改建及戶外廣告、城市雕塑小品等建設項目的報建時,將安全生產作為審批規劃和批準建設的重要參考指標。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違法建筑的查處,配合轄區政府組織的聯合執法工作。
(三)負責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戶外廣告、霓虹燈設施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全市戶外廣告、霓虹燈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戶外廣告、霓虹燈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全市戶外廣告、霓虹燈的安全專項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隱患。
(三)健全和完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政審批工作機制。
(四)參與全市戶外廣告、霓虹燈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內河通航水域(國家海事部門管轄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水路客(貨)運輸船舶及設施的法定檢驗;負責全市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二)負責全市道路、水路客(貨)運輸及相關運輸輔助業經營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抓好車站(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做好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對公路橋梁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交通部門管理的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對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公路路段和危險橋梁逐步實施改造。
(五)履行全市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職責。
(六)組織或參加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水利設施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水利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水災害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水利系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農業局(林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全市農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指導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導全市農藥安全使用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組織協調或參與農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外經貿部門搞好屬地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配合勞動部門按照世界貿易組織條款有關出口企業勞工條件的要求,指導出口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協助督促出口企業遵守危險化學品公約,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保證出口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要求。
(二)參與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文化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統企事業單位的行業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隱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網吧、歌舞廳文化娛樂場所以及音像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三)參與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衛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衛生監督管理職責。
(二)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衛生設施進行審核或驗收,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重特大事故的緊急救護和醫療工作,組織或參與全市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以及防疫處理。
(四)負責全市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五)指導全市衛生系統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六)編制全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導各地衛生組織機構制定相應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第二十九條 市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安全的統一監管;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違法行為,調查和處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并對處置工作提出建議;協助上級做好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監督工作。
(三)組織全市環保系統對企業的環保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市廣播電視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廣播電視系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廣播電視媒體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在本系統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中予以安排。
(三)指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積極播放關于安全生產題材的新聞或專題節目;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法制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貫徹《南通市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履行市區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縣(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房屋裝飾裝修(住宅及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非住宅)管理等工作。
(二)負責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做好危舊直管公房的維修工作。
(三)組織房管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四)負責房管系統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物業服務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協助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體育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體育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二)協同產權部門負責體育場所和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負責游泳場館和其它體育活動場所、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三)編制本市組織的重大體育比賽的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做好重大賽事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組織或參與游泳場館溺水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旅游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業的安全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檢查,排查旅游設施安全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二)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旅游景區(點)、度假區、旅游賓館、旅行社、旅游車船以及特種旅游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區(點)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完善游覽區的安全設施,做好驚險游樂設施的安全檢驗檢測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旅游安全事故情況,參與重大旅游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糧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糧食系統的安全管理和指導職責。負責指導全市糧庫、糧油加工企業以及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教育職工正確用電、用火,科學使用儲糧化學藥品,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全市糧食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三)參與全市糧食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履行全市海洋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年度漁業(灘涂養殖)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及實施方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依法對海洋漁業水上交通、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保證海洋漁業水上交通、作業安全。
(三)負責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組織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漁業安全生產常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四)負責編制海洋漁業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依法組織或參加海洋漁業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民族宗教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全市宗教場所的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三)負責收集整理全市宗教系統安全生產信息,通報安全生產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自建、公共和社會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對自建、公共和社會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市港務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港口、碼頭及其他港口企業的安全管理職責。
(二)負責港口、碼頭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三)負責港區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區域范圍的劃定及作業資質認定,并實施監督管理。
(四)參與全市港口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拖拉機(含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開展拖拉機等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并根據農機安全生產的實際,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
(二)負責全市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注冊登記、核發牌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以及定期審驗工作;負責農機培訓學校、農業機械改裝點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勘查、處理道路外農業機械安全事故和統計上報工作,參與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市氣象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參與重大項目的氣候環境影響論證。
(二)指導全市雷電災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組織全市性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對可能遭受雷擊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備的雷電防護裝置,指導有關單位委托防雷設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三)負責全市氣象探空氣球的統一規劃與管理,確保探空氣球不影響航空安全;負責系留氣球、自由氣球懸掛、施放的安全監督;負責探空氣球施放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查處。
(四)對在建項目按規范要求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五)依法組織或參加雷電災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市鐵路辦公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扎口管轄范圍內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路外安全宣傳教育,做好安全監控和事故預防工作。
(二)組織開展管轄范圍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三)參與管轄范圍內鐵路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供銷合作總社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二)組織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指導供銷合作社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災、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參與本系統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監督檢查各出資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情況,督促出資企業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場所進行嚴格檢查,對事故隱患及時落實整改責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出資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三)根據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并指導、督促實施;協調解決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出資企業整體工作的考核之中,并與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和收入掛鉤,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參與出資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統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的制定與調整工作。
(二)綜合協調部門之間的職責關系,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和執行“三定”規定情況的評估。
第四十五條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前置審批項目作為市場主體準入的前置條件和注冊登記的前置程序。
(二)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依法注冊的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經營戶的監督管理,依職權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被依法取締和吊銷生產、經營資格的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生產、經營資格的通知,責令生產經營者變更登記注冊,或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 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用于安全防護等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依法對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等環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負責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并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發證。
(三)協助上級質監部門對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以及防爆電氣產品發放生產許可證并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和重點監控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重點監控特種設備實施監控;組織編制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五)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市鹽務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鹽務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全市鹽務系統及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十八條 南通煙草專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煙草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開展全市煙草系統及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三)負責收集整理全市煙草系統安全生產信息,通報安全生產情況。
第四十九條 南通海事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
(二)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水上建設工程與通航有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船舶登記、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批,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監督和船員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和事故統計上報工作;在市政府組織領導下負責轄區內水上搜救工作。
第五十條 南通郵政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市郵政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全市郵政系統的安全狀況,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系統安全大檢查,指導、督促全市各郵政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建立規范的郵件安全檢查制度,落實郵件的安全檢查責任,嚴防危險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郵件進入郵政通信渠道,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安全的相關案件。
第五十一條 南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藥品、保健品和化妝品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檢察院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法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負責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構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參與發布全市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的公告、新聞發布和通報。
(四)開展責任事故犯罪預防工作,對不構成犯罪的責任事故開展檢察建議活動。
第五十三條 共青團南通市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在全市青少年中開展安全法制宣傳及安全生產科技知識普及活動。
(二)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維護青年職工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市婦聯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自辦園所及兒童活動陣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積極協同有關部門維護好女職工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南通軍分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依照市政府商請,負責協調駐通部隊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市消防支隊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根據全市消防工作現狀和消防安全形勢,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并指導、監督有關責任單位落實;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對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各級消防監督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依法督促和指導全市有關單位排查重大火災事故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制定重大火災事故隱患整治方案,落實整治責任;對列入省、市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治情況實施監督指導。
(四)統一組織指揮火災的撲救工作,參與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災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及時發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五十七條 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人行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全市人行系統的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三)引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有關單位出具證明企業信用等級正式文件的基礎上,將信用等級錄入企業征信系統。
第五十八條 南通供電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所屬范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直管范圍內的供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做好供電安全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參與有關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 電信南通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所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并監督所轄單位通信施工安全,保證網絡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南通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依照有關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和投保方做好保險責任事故防范工作。
(二)參與保險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 南通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南通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江蘇大生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文峰集團有限公司、南通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公司全資、控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全資、控股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二)監督檢查各全資、控股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情況,督促全資、控股企業對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場所進行嚴格檢查,對事故隱患及時落實整改責任并抓好整改。
(三)根據全資、控股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并指導、督促實施;協調解決全資、控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全資、控股企業整體工作的考核之中,并與全資、控股企業負責人的業績和收入掛鉤,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參與全資、控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江蘇漁港監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法對漁港、漁船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漁船船東和船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44.1KW以上漁業船舶的檢驗和登記發證工作。
(四)負責漁業船舶四等以上職務船員的考試發證工作。
(五)依法參加海洋漁業船舶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三條 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轄區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設施、躉船、碼頭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或參與轄區水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市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結合各自職能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六十五條 各縣(市、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委會成員等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南通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安委會關于進一步明確南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等有關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通政辦發〔2005〕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