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9〕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民政部《關于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6〕106號)精神,根據省民政廳的要求,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對我市地名進行全面調查,校正、更新、補充地名資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二次地名普查的主要任務
本次地名普查的主要任務是,掌握了解本轄區內地名構成的基本情況,包括現有地名、暫用地名、尚無地名的現狀和分布,以及當地歷史演變、風俗傳統、人口民族、人文特點、自然特征等情況,并通過普查建立南通市地名數據庫、地名儲蓄庫、老地名保護庫和消亡地名資料庫,建立地名網站、電子地圖,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務工程任務,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更好地促進南通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二、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具體內容
(一)行政區域名稱;
(二)非行政區域(農林牧副漁、工業區、開發區、貿易區、口岸、地片、區片等)名稱;
(三)居民點名稱;
(四)交通運輸設施(鐵路、公路、城市道路、街巷、車站、港口、渡口、橋梁等)名稱;
(五)群眾自治組織名稱;
(六)水利、電力設施(池塘、水庫、水渠、堤壩、發電站等)名稱;
(七)紀念地與風景區(自然保護區、公園、風景區、紀念地、遺址等)名稱;
(八)南通市轄區內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組織名稱;
(九)建筑物(有地名意義的房屋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層以上高層建筑物、亭、臺、碑、塔、廣場、體育場等)名稱;
(十)陸地水系(河流、河島、井、河灘、沙等)名稱;
(十一)陸地地形(山峰、灘涂等)名稱。
三、普查方法
按照《江蘇省第二次地名普查指導規程》,采取自下而上、以塊為主、條塊配合、逐級審核上報的方法開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對地名進行全面調查,校正、更新、補充地名資料。
四、時間進度安排
2009年3月31日前為動員準備階段,各縣(市)、區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機構,制訂地名普查方案,部署開展地名普查工作;
4月1日-8月20日為調查登記階段,以各責任單位為主,全面開展地名普查登記工作;
8月21日-9月20日為考證錄入階段,各地將普查資料分類匯總并導入國家地名數據庫管理系統,拷貝后逐級上報;
9月21日-10月31日為總結和成果應用階段,完成地名普查總結和普查成果應用。
五、經費保障
地名普查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確保到位。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根據地名普查工作情況,及時做好經費落實,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六、組織領導
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由地方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地名普查工作的領導。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也要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各地民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做好組織發動和指導協調工作。市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及時協調解決普查中的問題。各地要認真制定普查實施方案,層層分解普查任務,落實普查責任,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明確專人認真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填報工作,確保普查工作扎實、有效、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