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精神,引導和激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提高綜合質量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借鑒外地實踐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農業、工業、建筑業和服務業企業,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遵循高標準、嚴要求、優中選優、公開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單位負擔的原則。市長質量獎評審實行單位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評審市長質量獎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原則上每類單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每年不超過1家。
第五條 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推動和引導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組建南通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組建評審專家庫,制定評審專家工作守則,對評審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審定專家委員會制訂的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序;
(五)負責審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并向社會公示;
(六)提請市政府批準表彰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
(七)監督獲獎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每年從專家庫中選聘評審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擬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序等;
(二)組織開展卓越績效管理評審標準培訓,指導單位建立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
(三)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并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結果。
專家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管理與認證處),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各縣(市)、區質量興市(縣、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八條 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
(二)具有大專或大專以上文化程度,45歲以下的應具有國家質檢總局和人事部頒發的質量工程師證書;
(三)接受過全面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質量管理、技術或專業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五)經培訓考核取得評審資格證書;
(六)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借鑒和吸收國外質量獎評定標準和全國質量獎評定標準,等同采用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制定。
第十條 根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可按農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分別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根據各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環境保護、經營業績、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標準。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應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調整完善,以充分體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質量優先、效益優先的宗旨。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材料審查分占30%,現場審查分占70%,評審總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獲獎提名資格。
第十三條 單位申報市長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農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已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和ISO14001環境保證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的認證,質量工作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三)已連續3年榮獲“南通市質量標兵企業”稱號;
(四)具有優秀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其經營規模、上繳稅收、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前5位;
(五)具有良好的質量、資信、合同等誠信信譽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單位“三廢治理”達標;
(七)從事質量管理專業崗位的人員中具備質量工程師資格的人數達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趨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質量、環保政策;
(二)國家、行業和省、市產(商)品質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內有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按國家行業規定)及質量問題的有效投訴;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日期及相關工作安排,組建專家委員會,設立若干行業評審小組。各評審小組應由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根據自愿的原則,填寫《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經各地質量興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評審小組進行現場審核,并形成現場審核報告。
第十九條 專家委員會在對申報單位的《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和現場審定報告等進行詳細審查、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編寫評審工作報告,提出獲獎單位推薦名單,并將評審結果報領導小組。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核專家委員會提交的獲獎單位推薦名單,確定擬獲獎單位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獲獎單位名單,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批準。經市長常務會議審定后,由市政府對獲獎單位進行表彰,向獲獎單位頒發市長質量獎獎杯、證書和50萬元獎金。
第二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按財政體制分別由市和縣(市)財政安排。市長質量獎評審和管理經費列入市名牌戰略資金安排。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及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統稱評審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實事求是,認真工作,講求效率,保守秘密。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由領導小組給予警告或撤銷其評審工作人員資格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視情節輕重,由領導小組給予警告或撤銷其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接受評審的單位須對評審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及其廉潔自律情況作出評價,評審工作人員須對接受評審的單位的守紀情況作出評價,由雙方分別將所作評價反饋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3年內,獲獎單位每年初應填報《南通市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年報表》及自我評價報告,交各地質量興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各地質量興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3月底前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等事故;
(二)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服務質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包括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等相關方面的有效質量問題投訴的和產品、服務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的。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單位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向領導小組報告。情況屬實的,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并將撤銷決定予以公示。對有意延誤報告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給予撤銷榮譽處理。
第二十九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滿3年的單位,在按當年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審再次獲獎的單位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三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