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工作人員和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中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使用并參加養老保險的非在編人員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編職工,民辦非企業,實行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的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五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
第四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各縣(市)、通州區(以下簡稱區)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工作,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
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各縣(市)、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六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縣(市)、區擴面和基金征繳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征繳
第七條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公布一次。參保人員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第八條 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各類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根據行業類別,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確定相應的繳費費率,一類行業費率為0.5%、二類行業費率為1%、三類行業費率為2%。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3%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編職工,民辦非企業,實行勞動人事事務代理的人員,按照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公布基數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安全生產評估類別等,每兩年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繳費費率的調整辦法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實行統籌地區屬地管理。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工傷認定工作,統一全市工傷保險認定標準。各縣(市)、區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市級統一核算和監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五條 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統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設立會計科目,對市區、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分戶記賬管理。市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部門應將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當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上繳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縣(市)、區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完成當年征繳任務的縣(市)、區,所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含當地的歷年結余)不足以支付工傷待遇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全市工傷保險基金中調劑。
第十九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年初編制工傷保險費年度計劃,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下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納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待遇支付計劃,經審核批準,市財政部門按核定額度將資金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市)、區上年度月平均工傷待遇實際支付水平,核定2個月的工傷待遇支付周轉金,由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歷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中劃撥至各縣(市)、區支出戶。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確認,暫留存當地工傷保險財政專戶,由各縣(市)、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風險儲備金制度,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每月工傷保險費征繳總額的20%提取風險儲備金,劃入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儲備金達到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于重、特大工傷事故導致的工傷保險基金大規模支付和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調劑。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實行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監督與稽查相結合。工傷待遇支付標準由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和發布,待遇審核與支付由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支付的項目進行定期(每年一次)和不定期的稽核,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的結果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六章 工傷職工就醫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全市工傷醫療服務管理按照《南通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試行辦法》和相關的配套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除搶救需要外,工傷職工應當在就近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治。
第二十七條 因傷病情和醫療條件所限需轉往市和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當由負責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辦理轉院手續,工傷職工在市外醫療機構接受搶救治療,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入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