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100號)精神,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地推進我市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林木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加快林業發展步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1. 尊重歷史,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公開,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3. 系統推進,加強林業系統自身建設,以適應現代林業發展的要求。
4. 有利于林農收益“增量、增收、增效”。
5. 調解和處理好林改過程中的一系列矛盾和糾紛。
(三)總體目標
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任務,逐步建立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明確、責任劃分具體、利益分配合理、流轉程序規范、融資渠道通暢、監管服務到位的集體林權制度,實現資源增長、林業增效、農民增收、生態改善的目標。
二、主要工作和實施步驟
(一)主要工作
1. 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集體統一經營的集體林地和林木,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將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已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明確其他經營管護主體、但尚未明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初始產權的集體林地,應當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將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
集體林地林木產權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議事的方式審議通過。在明晰產權過程中,集體林地的產權關系不能因行政區劃的調整而隨意變更。行政區劃調整以后合并的村和村民小組,明晰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產權時,原則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組確權、并經2/3以上村民或農戶同意的,應當按照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組進行確權。
森林公園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 勘界發證。明確林地林木產權關系后,要依法進行確權勘界、登記,核(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尚存在林權糾紛的,依法調處解決后再核發林權證。
3. 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商品林經營者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按規定享受國家林業相關優惠政策;經營者自愿按照公益林經營的,根據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和有關條件,可依法依規劃定為公益林,列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范圍。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產權的集體林地,通過集體民主議事決策程序,可以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落實承包經營主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為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長期收益,承包經營期限應合理確定。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成立股份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等,對集體林地實行規模經營。
4. 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采取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進行開發利用。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權流轉要使用林業部門統一規范的林地經營合同文本,明確權屬關系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5. 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產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余要用于集體公益事業。依法保護林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禁在林地發包過程中亂攤派、亂收費,變相加重經營者負擔。
征收農戶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額予以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補償經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補償經費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二)工作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主體改革,配套改革措施有明顯進展。林改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1.準備階段(2009年下半年)。一是成立機構。各縣(市)、區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林改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二是宣傳發動。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廣大農民群眾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三是召開會議。各縣(市)、區要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動員會議,全面部署開展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鄉(鎮)和村要組織召開黨員干部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全面組織發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方案階段(2009年11月底)。一是調查摸底。各縣(市)、區要做好本地區集體森林資源的調查摸底工作,廣泛聽取基層和農民對林改的意見。二是制定方案。在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革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報省林改辦備案。鄉(鎮)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方案分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級林改辦備案。各村、村民小組制定具體的改革方案時,應張榜公布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三是組織培訓。通過舉辦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培訓班,確保參與改革的同志能準確熟練地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方法步驟和標準要求,保質保量完成改革工作。
3.組織實施階段(2010年1月~2010年10月)。根據制定的林改實施方案,按照“縣直接領導、鎮組織實施、村具體操作”的工作機制,精心組織,上下聯動,部門協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完成林改主體工作任務。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決策權利,由各村委會組織人員核實山林權屬、面積和四至界線,全面落實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并將結果張榜公布。縣(市)、區及其所轄鄉(鎮)要組織工作組,深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現場,協助各村委會及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明晰集體林權工作。選擇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要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過,形成決議,嚴格執行。要依法簽訂、補充完善書面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要開展林權勘查、登記和林權證發放工作,完善林權登記簿冊管理,及時核發或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
4.總結驗收階段(2010年11月~12月)。各縣(市)、區工作結束后,應向市林改辦提交書面總結材料,市林改辦根據總結,部署全市林改總結驗收工作。總結驗收分三個層面,鄉(鎮)先行自查,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復查,省、市林業部門聯合檢查組最后對縣(市)、區林改工作組織檢查驗收,并向省政府專題報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到農村經營制度調整、農民增收和鄉(鎮)財政收入、村級集體經濟等方方面面,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管,林改工作機構要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自始至終在林改領導機構的統一協調下,高位推動,部門配合,穩妥推進。各縣(市)、區要認真組織好工作班子,嚴格挑選政治思想過硬、業務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扎實的工作人員參與林改工作,建立一支懂政策、業務精、作風踏實的骨干隊伍。同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高度重視林改工作中的社會穩定工作,把維護社會穩定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
(二)明確職責。市林改辦負責本市林改工作的管理和督促指導。縣(市)、區成立的林改工作機構也應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政府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制。縣(市)、區與鄉(鎮),鄉(鎮)與村民委員會都要簽訂改革工作目標管理責任狀,通過層層制定和下達任務分解表和責任表,采取包鄉、包村的辦法,將任務分解到村,責任落實到人。對林改工作開展好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工作不認真、不扎實的部門和個人予以批評,并限期改正。
(三)落實經費。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艱巨,改革成本較高。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經費。各縣(市)、區要加強對各級林改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資金安排要結合林改任務科學測算,合理確定,要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基層,補貼到林改一線,不得截留、挪用。
(四)確保質量。各縣(市)、區在林改過程中,要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正確處理好質量與進度的關系,嚴禁違規操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和農民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具體方案,明確改革程序,統一技術標準,嚴格規范操作。要建立質量監控體系,防止應付了事、走過場,確保改革經得起歷史檢驗。
(五)密切配合。縣(市)、區林業、財政、發展改革、機構編制、勞動保障、交通、農辦、稅務、農村信用、民政、宣傳等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縣(市)、區在工作中要加強上下級之間的信息溝通,林改的動態信息要及時報送省、市林改辦,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改領導機構。市和縣(市)、區林改工作機構要組織力量對林改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六)嚴肅紀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廣大林農的切身利益,決不允許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廉潔從政,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對出現的違法亂紀、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嚴肅處理,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和社會和諧穩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調處改革中出現的林木林地權屬糾紛。對林權制度改革中出現的不穩定問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把問題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對改革中發生重大毀林案件、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按照省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江蘇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檢查驗收辦法》,林改工作結束后,將對以下五個方面組織檢查驗收:
(一)組織領導情況。縣(市)、區及所屬鄉(鎮)及時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制定工作方案,逐級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主要或分管領導經常深入基層開展相關調研,發現和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村委會召開干部、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定改革方案;宣傳工作深入廣泛;對改革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的政策和技術培訓,落實工作責任制。
(二)依法操作情況。縣(市)、區和鄉(鎮)的改革實施方案符合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村集體的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嚴格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過程公開、公平、公正。
(三)明晰產權情況。通過改革,集體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明晰和經營主體落實工作完成95%以上。簽訂或補充完善了林地承包或流轉合同,依法進行了林權登記發證,證(圖)地相符,不重不漏,林權檔案保管完全、完整,能有效利用;群眾與基層組織對發放的林權證比較滿意。
(四)林業管理情況。通過改革,在堅持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確保經營主體享有充分的處置權,允許自主銷售木竹,自主以出租、轉讓、入股、聯營、抵押等方式流轉林地林木。調整了林業稅費,減輕了林業經營者負擔,林業部門的行政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各項收費制度健全,無亂收費、亂攤派行為。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秩序良好,生態公益林管護責任落實、補償資金到位;已經流轉的山林合同主體、形式、內容得到了完善,林權流轉依法規范。
(五)群眾滿意情況。轄區內未發生重大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等案件;山林權屬糾紛、承包糾紛及群眾反映的林改問題得到及時調查、認真研究、妥善處理,未發生群體事件或糾紛械斗案件;群眾與基層組織對林改反映良好,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得到明顯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