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機關事務管理局擬訂的《南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ㄊ胸斦?、監察局、審計局、機關事務管理局 2009年12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市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的通知》(通政辦發〔2006〕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市直行政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是指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是市政府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制定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臺帳,如實登記資產的數量、價值、有償使用形式、有償使用人的名稱等,動態調整國有資產的有償使用狀況。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還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相關信息。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盤活存量資產,充分利用閑置資產,努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對外投資和擔保。
第八條 事業單位不得用財政撥付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進行投資。同時也不得有下列投資行為:
?。ㄒ唬┵I賣期貨、股票;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
(三)境外投資;
?。ㄋ模┓欠ㄈ速Y格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九條 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確需對外擔保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以教育設施等公益設施對外擔保。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單項資產評估價或現行市價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采取公開拍租的形式;低于50萬元的,一般也應公開拍租,確實無法公開拍租的,實行公開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拍(招)租的資產,需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公開拍(招)租按以下方式進行:
?。ㄒ唬┌凑胀ㄕk發〔2006〕24號文件的規定,房屋產權已變更至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拍(招)租活動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產權尚未變更的,拍(招)租活動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主管部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參與并監督,產權變更后,拍(招)租活動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
房屋以外其他資產的拍(招)租活動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主管部門參與并監督。
?。ǘ┩ㄕk發〔2006〕24號文件中未規定的其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拍(招)租活動由單位自行組織,主管部門參與并監督。
?。ㄈo主管部門的市直屬事業單位的拍(招)租活動,由單位自行組織。
拍租活動統一由南通市政府采購中心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拍賣(租)定點機構具體實施,市財政、監察部門應當參與并監督。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應填寫“南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登記表”,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Y產價值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
?。ǘ┵Y產產權證明;
?。ㄈ﹪匈Y產有償使用合同;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有償使用人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形式和內容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出租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特殊情況須報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需進行資產評估的,必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由南通市政府采購中心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定點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行政、事業單位應督促資產使用單位做好資產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使用行為終止時,應及時做好相關資產收回的賬務處理、實物接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產權登記為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出借的收入,作為市級機關房屋大修專項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機關房產的修繕,具體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繳稅后有償使用的收入在20萬元/年(含20萬元/年)以上的,按收入的30%安排單位部門預算不可預見費;收入在20萬元/年以下的,按收入的50%安排單位部門預算不可預見費,其余部分作為財力來源列入部門預算編制。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經出租,且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按下列不同情形處理:
?。ㄒ唬┰鲎赓Y產未簽訂合同或雖已訂立合同,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ǘ┰鲎夂贤s定租金明顯偏低(低于合同簽訂時同類資產租金50%)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三)原出租合同的內容和形式規范、約定的租金無明顯不合理、且本辦法實施前承租人能按約履行合同條款的,原合同繼續執行。原出租合同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ㄋ模┊a權登記為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出租房屋的原出租合同,原則上按產權歸屬進行變更,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屬于上述(一)、(二)款所述情形的房屋,亦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辦理有關手續和事項,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行政、事業單位已經對外出借,且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履行期尚未屆滿的資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長期閑置的,以及合同期限屆滿國有資產不再出租、出借的,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同意。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報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執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市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監督。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