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崇川、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局《關于支持市區外貿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關于支持市區外貿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市財政局 市外經貿局)
為促進我市對外貿易平穩健康發展,優化市區外貿結構,提升市區經濟國際化水平,現就扶持市區外貿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扶持對象
注冊登記、出口統計和納稅均在市區且當年具有出口實績的企業;在市區創建國家級或省級出口基地、從事外貿信息平臺建設的企業和其他非企業單位。
二、扶持內容
(一)對一般貿易項下的出口信用保險,按其實繳保費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對被評為國家、省和南通市出口名牌產品的出口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已獲得市本級或上一級財政獎勵的,當年度不再獎勵。
(三)對出口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或申請專利的費用給予50%的支持,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四)對出口企業各類管理體系認證、出口產品認證的費用給予50%的支持,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同一企業年度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五)對參加我市重點組織拓展的境外國際展會的出口企業,每個攤位支持3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展會支持金額不超過6萬元;對參加其他境外展會的出口企業,每個攤位支持2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展會支持金額不超過4萬元;對參加外經貿部門組織的國內國際性展會(廣交會、華交會除外)的出口企業,每個展位補助1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展會支持不超過2萬元。攤位收費標準低于上述支持標準的,按實際支出數補助。
(六)對出口企業參加商務部、國家(省)各類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的對進口國的進出口公平貿易案件的應訴及復審費用,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對企業單獨應訴、復審的案件,給予50%的律師費補助,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七)對經過批準,在國外設立貿易機構并實際運行的中方投資者,給予5萬元的開辦費補助;對在港、澳、臺地區設立貿易機構并實際運行的投資者給予1萬元的開辦費補助。
(八)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出口基地的創建主體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用于出口基地創建主體的公共技術平臺及日常管理、宣傳、推介。對全市和行業外經貿公共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2萬元的補助。
(九)對出口企業應對國外技術貿易壁壘及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檢驗檢測等相關費用給予50%的支持,單項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同一企業年度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十)對組織出口企業參加我市重點拓展的國際性展會及其他境外經貿推介活動的單位發生的組織、宣傳等費用給予全額支持;對出口企業參加我市重點組織拓展的境外國際展會發生的交通費給予50%以上的支持,單個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十一)對企業利用國際性的第三方平臺開展國際電子商務的首次入網費用給予50%的支持,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4萬元。
(十二)對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機電和高附加值出口產品的研發項目,自主研發成功且年出口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按研發費用的5%給予資助,同一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
(十三)對行業協會等機構免費為我市企業開展外經貿政策、業務專項宣傳培訓而發生的材料、場租、外聘老師講課費等直接費用視培訓效果給予適當扶持。
上述支持項目中,如國家、省、市已給予支持且支持標準已達到或超過上述支持標準的,市本級財政不再給予支持;國家、省、市已給予支持但支持標準低于上述支持標準的,市本級財政補足到上述標準;國家、省對上述有關支持項目已有支持政策,企業按規定可以申請但未申請的,市本級財政可按上述支持標準給予50%的支持。
三、申報材料要求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單位)須報送《南通市外貿支持資金使用申報表》(附件)及有效法人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書、銀行付款憑證(用外幣向國外支付費用的還須提供銀行付匯憑證)、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的復印件等共性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非企業單位須根據其性質提供上述材料中的有關材料。根據申報項目類型,申報企業(單位)還須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出口名牌資金支持的,須提供評審組織部門的認定文件或證書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二)申請境外商標注冊或境外申請專利資金支持須提供境外注冊商標標識復印件和產品照片、專利證書復印件等。
(三)申請各類管理體系和產品認證項目資金支持須提供業務合同、認證證書復印件、產品認證的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
(四)申請境外展覽會資金支持須提供組展方的收費通知或展位費結算明細、出國人員任務批件(因私簽證提供護照簽證復印件)、機票復印件、參展照片等。參加我市組織參展的國內國際性展會須提供參展通知。
(五)申請進出口公平貿易資金支持須提供案件總結材料(內容包括企業概況、案件背景、應訴過程及結果、經驗教訓等)、案件結案材料等。
(六)申請境外投資支持資金須提供境外企業的批準證書、境外企業的注冊文件及資金、設備投入證明復印件(外管或海關等部門出具)等相關材料。
(七)申請國家級或省級出口基地獎勵的,需提供國家或省有關部門認定出口基地的有關文件。申請行業公共服務平臺資金資助須提供以出口企業為服務對象的現有服務項目和產品情況,實施本項目后預期的服務情況、可達到的目標和效果,如品牌宣傳、網站平臺、軟課題調研等。
(八)申請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檢驗檢測項目資金支持須提供業務合同、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
(九)申請我市重點拓展的國際性展會及經貿推介活動資金以及申請本市重點組織拓展的境外展會的交通費支持的,須提供我市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該活動的通知、出國任務批件或因私出國護照復印件。
(十)申請國際電子商務項目資金須提供業務合同、相關網頁的下載打印材料。
(十一)申請研發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需提供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研發項目的查新報告,高新技術產品證書復印件,近兩年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培訓項目資金須提供培訓通知、簽到名冊等材料。
四、申報審批程序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單位),于次年1月底前向所在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經所在區外經貿局、財政局初審后,報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審批。
經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批準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在批準年度內直接撥付到申報企業(單位)。
五、附則
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由市財政局、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附件:《南通市外貿支持資金使用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