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9〕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公文報送和辦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31號)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通政發〔2003〕86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將一律予以退回,報文單位應按規范修正后重新報送。
二、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報送市政府的“請示”,須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如主要負責人長期外出(半年以上)的,應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各部門和單位擬請市政府制發規范性文件的,須經報文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附起草情況說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據、聽取和征求意見情況、與相關部門或單位溝通協調情況)。
三、“請示”須標注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聯系人應為報文單位經辦人員。
四、報送市政府的非密級“請示”和“報告”,應通過市電子政務工作平臺進行(設置份數不少于5份);個別有圖紙、附件較多等不宜電子傳輸的,可通過機要交換渠道報送或由報文單位工作人員直接送達。附件一般應與正文同時報送;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送的,應于正文報送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
五、部門或單位報請市政府審批的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或單位充分協商,并由主辦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或單位的負責人會簽;如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或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會簽后報市政府決定。
六、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報送市政府的“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各地、各部門和單位不得將“請示”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除外。
七、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八、對市政府領導明確要求地方政府(管委會)、部門或單位辦理并報告辦理結果的批示件,及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各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或單位應抓緊辦理,及時報告情況,并附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復印件。
(一)報告辦理情況的,應以地方政府(管委會)、部門或單位的正式文件報送,并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一般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對市政府領導批示地方政府(管委會)或部門、單位負責人“閱”、“閱研”、“參閱”、“參考”等參閱性文件,可以不行文回復。
(二)市政府領導批示多個部門或單位辦理的,主辦部門或單位應主動與其他部門或單位溝通協商,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積極配合。
九、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要給市政府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緊急公文應實事求是地標注緊急程度。自“請示”送達之日起,一般事項應留出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間,確需10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應標注緊急程度為“急件”;緊急事項應留出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間,確需5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應標注緊急程度為“特急”;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注明時限要求,并事先與市政府辦公室溝通說明。通過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或機要交換渠道報送的緊急公文,應同時在系統內或信封上標注緊急程度。
十、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準確標注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只能通過機要交換渠道或專人報送。“絕密”、“機密”件應注明繕印份數序號,登記文件去向。可以公開發布的公文,應在文尾以“附注”加以說明。
十一、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應重視行政機關公文辦理規范化工作,加強相關培訓,定期開展公文處理規范化自查,及時糾正公文處理中不規范的現象。對超過規定時限未提出辦理意見的,市政府辦公室將予以督辦。市政府辦公室將定期對各地、各部門和單位的公文辦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視情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