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電子政務網絡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電子政務網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通市電子政務網絡管理,確保網絡安全、可靠、穩定運行,促進南通市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南通市電子政務網絡是以南通市政府信息網絡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網管中心)為核心,接入全市所有黨政機關和各縣(市)區黨委、政府(下統稱:接入單位),與國際互聯網(internet)互連的電子政務網絡。
第三條 南通市電子政務網絡利用先進實用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實現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為接入單位服務,并通過“中國南通”政府門戶網站為全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實現政務公開。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網管中心負責南通市電子政務網絡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網絡的統籌規劃、建設和維護工作,負責優化網絡性能,監控網絡動態,保障網絡安全運行;負責接入單位網絡建設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協調信道提供部門與接入單位網絡線路的分配、連接。
第五條 各接入單位負責本單位網絡管理和安全維護工作。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六條 未經市網管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子政務網絡上接入新設備或變更已有入網設備。
第七條 市網管中心負責辦理入網用戶的申請和審批手續。各接入部門如因工作更改接入方式需向市網管中心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進行。
第八條 接入單位按市網管中心指導,安裝、調試或更新入網設備。
第九條 市電子政務網絡的ip地址網段由市網管中心統一管理和分配;接入單位內部網絡ip地址由接入單位管理和分配,報市網管中心備案。
第四章 設備管理
第十條 市電子政務網絡所有設備為國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不得擅自拆移、盜用或破壞。
第十一條 建立新設備啟用研究、測試及驗收制度。各種網絡設備的停用、調撥、報廢、拆除、出讓、出租等,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設備變動后要及時變更固定資產管理記錄。
第十二條 建立網絡設備升級改造申報制度。網絡整體升級改造由市網管中心申報,按規定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個別設備更換或升級由更換升級單位申報,按設備管理權限審批后實施,報市網管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市電子政務網絡操作系統的更新、調整由市網管中心統一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實施。
第十四條 市網管中心、各接入單位應當建立網絡設備管理專人負責制,建立設備運行維護日志記錄。日志記錄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
第五章 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接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互聯網絡管理的規定和制度。
第十六條 接入單位連接電子政務網絡的終端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其他網絡連接。
第十七條 嚴禁通過市電子政務網絡傳輸涉密信息和有害信息,嚴禁通過網絡進行有害網絡安全的操作。如有違犯,一經查實,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相應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嚴禁使用任何手段破壞他人口令、盜用帳號和ip地址,也不得利用市電子政務網絡對外提供商業服務。
第六章 報告及應急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重大網絡安全事件報警制度。如遇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接入單位應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和向市網管中心報警,迅速處置。
第二十條 建立網絡管理應急制度,明確職責。
市網管中心建立網絡管理應急處理小組,負責網絡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的協調指導。
接入單位要制定網絡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網絡安全事故申報、處置流程,認真實施。
第七章 處罰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接入單位,市網管中心將依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斷網整頓、取消上網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建立代理服務器;
(二)本單位的子網和服務器無專人負責;
(三)本單位的子網管理與維護無安全措施和規章制度;
(四)本單位的服務器無日志或日志保存不完整;
(五)擅自調整非接入單位自有設備和線路;
(六)擅自提供網絡接入服務;
(七)擅自單獨接入互聯網或其他網絡;
(八)擅自建立留言板、網絡論壇;
(九)擅自建立其他網絡服務器;
(十)發布和傳遞非法、有害信息;
(十一)泄露國家和單位秘密;
(十二)干擾市電子政務網絡信息系統的正常工作;
(十二)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網絡使用人員,市網管中心將依照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取消上網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用他人帳戶和ip地址;
(二)惡意攻擊網絡,造成市電子政務網絡或部分網絡不能正常運行;
(三)違規操作造成網絡故障,引起嚴重后果;
(四)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對傳播的計算機病毒不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五)惡意發送垃圾郵件;
(六)擅自接入市電子政務網絡;
(七)擅自將市電子政務終端與其他網絡相連;
(八)破壞市電子政務網絡通訊線路和設備;
(九)發布和傳遞非法、有害信息;
(十)泄露國家和單位秘密;
(十二)干擾市電子政務網絡信息系統的正常工作;
(十三)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