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港閘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區主次干道兩側部分國有建設用地需要根據城市規劃的實施進程逐步調整功能,一些企業基于生產經營需要也要求利用臨街工業倉儲用地和配套建筑發展服務業。為保證城市規劃的有序實施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市區主次干道兩側國有建設用地和相關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提出試行意見如下:
一、加強市區主次干道兩側國有建設用地和相關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管理,應當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順應城市化發展要求,適時調整和完善城市規劃,努力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加快臨街景觀改造,提升城市整體形象。
(二)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從實際出發多種形式用好現有資源,充分體現土地的市場價值,努力促進就業和稅源培植,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
(三)堅持依法管理、規范操作,對符合規劃調整要求、確需改變土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嚴格審批管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因城市規劃實施和調整,需要整體改變市區主次干道兩側國有建設用地功能的,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經貿委等有關部門編制企業搬遷改造計劃和土地收儲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凡納入規劃調整范圍的國有建設用地,均按計劃由政府統一收儲。
國有建設用地的收儲補償可按現行拆遷政策執行,其中工業倉儲用地也可按以下方式補償:市國土部門在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時,先按原用途的評估價(其中劃撥用地按評估價的60%)支付收儲費用,待收儲土地重新出讓后,再由市財政按新用途出讓價與原用途評估價差額的30%予以補償。凡按此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不再另行補償,有關職工安置及廠區內居住職工搬遷等問題也由企業自行解決。企業改制時對土地收回補償等問題有專門規定的,按改制時的規定辦理。
三、因城市規劃調整和臨街景觀提升,需要局部改變市區主次干道兩側國有建設用地功能的,原則上也由政府適時組織收儲。對少數地塊面積較小、不適宜統一收儲的工業倉儲用地,由企業開發用于商辦更有利快速出景且不影響縱深及周邊地區后續整體改造的,經企業書面申請,市規劃局組織相關部門會審并報市政府批準,可相應變更規劃許可手續和土地使用合同,由企業按新、老土地用途的市場評估差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因興辦現代服務業和生產經營需要,企業申請將政府暫不實施統一改造的原有合法建筑改作商辦用途的,如符合城市規劃功能和相關技術規范,能夠滿足改變用途后的停車、消防、環保、安全等要求,經市規劃局組織相關部門會審并報市政府批準,可予辦理臨時改變用途的相關手續,并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年租金;今后政府對該地塊實施統一規劃改造時,仍按原用途及相關規定進行收儲。
五、為保持相關政策的連續性,防止擾亂經營性土地市場秩序,對原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企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規劃建設許可和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除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進行調整外,一律不得改變用途。
六、市政府建立市區經營性用地使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就市區主次干道兩側建設用地(含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等有關問題進行集體會審決策。其日常工作由市規劃局牽頭,市發改委、經貿委、國土局、建設局、財政局、監察局、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參加,各司其職,審查企業要求改變用途的申請事項,并就補繳土地出讓金或繳納土地年租金的執行標準等提出具體意見,報聯席會議審定。重大問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在本意見試行前企業未經批準自行將臨街工業倉儲用地或原有建筑改為商辦用途的,由市規劃部門牽頭,會同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清理,區別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符合本意見有關規定的,責成企業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并補繳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年租金;對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責令企業限期進行整改。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