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港閘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征地報批前的工作程序,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市區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通知》(蘇國土資發〔2008〕29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市區征地報批前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規范征地報批前的工作程序
征地報批前必須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報批前,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二)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告知后,開展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調查,并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報批前確認的調查結果只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
(三)組織聽證。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征地告知書》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二、征地報批前有關工作的職責分工
(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作和發布《征地告知書》,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進行調查,并依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申請,組織聽證。
(二)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征地調查結果的確認工作,在征地報批前出具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的《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協調解決征地告知、調查確認、聽證工作中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矛盾。
(三)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對擬征土地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征地報批前出具經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確認的《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確認表》,地上附著物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按各區出臺的標準,補償給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
三、提高認識,扎實做好征地報批前各項工作
征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是國務院規定的征地必經程序,是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扎扎實實做好征地報批前的各項工作,尤其要深入細致地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