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
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發〔2006〕5號)、《中共江蘇省委關于做好新形勢下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蘇發〔2005〕35號)和《中共南通市委關于做好新形勢下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通委發〔2006〕15號)精神,推進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加強黨政部門與市政協專門委員會的聯系,經市委、市政府、市政協商定,進一步完善市黨政部門和有關單位與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對口聯系、協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口聯系、協商的有關部門
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以及市有關部門;
市政協學習、文史委員會——市委宣傳部、黨史辦、黨校等;
市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市委農辦,市發改委、經貿委、科技局、財政局、農業局、審計局、統計局、物價局、國資委、港務局、農機局、物資總會、供銷總社,南通工商局、市國稅局、地稅局、南通質監局、銀監局、市煙草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
市政協文教衛體委員會——市教育局、文化局、衛生局、廣電局、體育局、新聞出版局、南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
市政協城鄉建設、社會法制委員會——市委政法委(綜治辦、依法治市辦)、610辦公室,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局、交通局、房管局、安監局、民族宗教局、人防辦、政府法制辦、鐵路辦、安全局等;
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市人事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人口計生委、環保局、旅游局、糧食局、海洋與漁業局、農發局、氣象局等;
市政協港澳臺僑(外事)委員會——市委臺辦,市外經貿局(口岸委)、外辦(僑辦),南通海關、海事局、檢驗檢疫局等。
除以上相對固定的對口聯系、協商關系外,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邀請對口單位以外的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協商;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可邀請對口單位以外的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參與協商。
二、對口聯系、協商的主要內容和形式
聯系、協商主要圍繞全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中涉及國計民生和人民群眾關注的帶有普遍性的重大問題進行。
(一)交流信息。對口雙方應就以上重大問題制定的有關文件、簡報、資料,及時抄送和交換。
(二)通報情況。對口雙方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征求意見,改進工作。
(三)列席會議。對口雙方召開的重要業務會議,根據情況邀請對方參加。
(四)調查、視察、研討論證。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工作規劃、計劃、方案、措施前,應征詢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或共同研討論證。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調研、視察等活動,市委、市政府各部門應給予支持配合。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調查研究專題,建議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視察、論證或開展聯合調研。
(五)答復和反饋。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有關調研、視察報告及建議案,要認真研究,并及時給予答復和反饋。
三、對口聯系、協商的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共同組織對口聯系、協商的各有關部門,商定對口聯系、協商的工作計劃,年終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工作計劃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總結完善,實行聯系、協商的經常化和制度化。
(二)每次協商活動,由對口雙方部門負責人主持,參加人員根據情況提前確定。協商的時間、地點由雙方商定。
(三)協商活動要規范化,并做好記錄,形成書面材料,根據需要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和向有關單位發送。
四、對口聯系、協商的組織領導
對口聯系、協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協各確定一位辦公室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協商活動中如涉及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市政協秘書長,必要時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協主要領導同志匯報。
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協辦公室應對各部門和各專門委員會對口聯系、協商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總結,促進工作落實。
日常工作,市政協由辦公室聯絡處和各專門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市委辦公室由秘書處負責,市政府辦公室由信息督辦處負責,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由部門辦公室負責。
為了便于經常聯系,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辦公室(秘書處)和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秘書處應指定人員,負責具體聯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