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推動義務教育全面均衡發展,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方案
(市科技局、財政局 2008年11月)
為建立對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的督導考核和評估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縣(市、區)教育現代化建設主要指標》、《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的意見》(通政發〔2007〕67號),制訂南通市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方案。
一、評估目的
對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督導考核和評估,旨在指導和促進縣級政府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不斷加強和改進義務教育工作,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依法規范辦學行為,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在本區域范圍內形成布局合理、城鄉均衡、發展健康、質效優良的義務教育高位均衡發展新局面。
二、評估原則
(一)整體與抽樣相結合。以縣(市、區)政府為評估對象和評估結論單位,對一個縣(市、區)的義務教育工作進行整體評估;以鄉鎮及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作為評估對象和評估結論單位,通過抽取樣本鄉鎮及學校,進行現場評估、考證。
(二)規范與創新相結合。有機運用先進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制訂符合政策法規和教育規律、符合我市義務教育實際的考核評估標準;充分尊重區域發展的客觀差異和辦學自主權,推廣區域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創新舉措,重視品牌學校和農村、薄弱學校的發展特色。
(三)自評與他評相結合。構建市縣分級考核評估、自評與他評相結合、公開多元的評估機制,即實行以縣級政府年度自評為主,階段性組織市級考核復查為輔,以及評估日程安排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的督導評估制度。
(四)等級評估與質性評估相結合。采取以質性評估為主、量性評估為輔、等級評估為結果的評價方法,通過不同等級標準的具體評估內容,力求客觀反映各縣(市、區)義務教育的發展水平和質態,充分發揮教育督導評估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中的導向、激勵、調控、促進作用。
三、評估標準
(一)對縣級政府依法履行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責任的考核評估標準,詳見《南通市縣域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考核評估標準》。
(二)對義務教育學校均衡發展狀況的抽樣評估,參照南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以下簡稱“督導室”)制訂的《南通市義務教育學校發展性綜合督導評估標準》實施。
(三)等級劃分
在質性評估與量性評估(滿分為100分)的基礎上,將評估結果分為四個等級: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至89分;合格—70至79分;不合格—69分以下。
(四)近三年, 縣級政府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所列舉的違法情形之一、情節較為嚴重的,評為不合格等級。
四、評估辦法
(一)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督導評估,安排在縣級政府任期內的第三年、第五年的第一季度,結合貫徹落實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政府教育督導團《江蘇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和考核標準(試行)》(蘇教辦〔2008〕4號)規定的年度考核工作,一并組織實施。考核評估人員即為通教督〔2008〕3號文明確的參加縣級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評估的人員。
(二)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在縣級政府任期內的第二年、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接受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評估申報。申報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南通市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考核評估申請表》一式三份;2、近2~3年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制訂的關于義務教育工作的文件匯編;3、近2~3年教育事業年度報表復印件和縣(市、區)財政預決算報告復印件;4、近2~3年義務教育學校年度部門預算表復印件。
(三)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接到申報資料后,約請市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對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制定考核評估工作方案,提前10天將考核評估日程通知縣級政府,并在市政府教育督導網向社會公告。
(四)督導考核的主要程序:
1.縣級政府領導匯報工作,回答考核評估組成員的有關提問;
2.查閱與考核指標相關的文件資料;
3.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進行問卷調查;
4.隨機實地考察兩個鄉鎮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現狀,對抽樣學校進行發展性綜合督導評估。
(五)考核評估組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對各項考核指標的達成度進行量化、評議。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分地區起草督導評估報告,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向接受評估的縣(市、區)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評估報告書》。
五、結果使用
(一)通過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省市有關部門呈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考核評估報告,為領導機關提供教育工作決策和領導干部任期考核的參考依據。
(二)通過反饋評估意見,指導縣級政府適時調整和改進教育工作規劃、計劃和策略,促進本區域義務教育高位均衡發展。
(三)縣級政府是否在規定年限內接受本方案規定的督導評估并達到合格以上等級,將作為該地區向上級政府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報綜合性表彰獎勵的必備條件。
(四)通過媒體公布評估結果,促進社會和公眾對義務教育的關心、支持和監督。
本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