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港閘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房管局、財政局、物價局《關于市區貫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市區貫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意見
(市房管局、財政局、物價局 2008年10月)
為了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以及《江蘇省建設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建房〔2008〕19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指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貫徹實施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
(一)交存標準
商品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1.多層住宅(含公寓、別墅)30元/m2,高層住宅(含帶電梯的多層)45元/m2;2.多層非住宅45元/m2,高層非住宅(含帶電梯的多層)60元/m2。
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對首期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二)交存方式
商品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為:房產開發單位在辦理商品房產權注冊登記之前,按照登記物業建筑面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并提供設帳分戶的資料;物業購買人在辦理商品房屋入住、過戶手續時與房產開發單位一次性結算。
(三)帳戶管理
1.業主大會成立前,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管局代管,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設分戶賬。
2.業主大會成立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繼續由市房管局代管,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業主大會討論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經物業區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大會決議后,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應將原市房管局委托的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本區域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繼續接受市房管局的監督。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分攤原則。
1.單幢住宅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單幢住宅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住宅建筑面積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2.單幢住宅涉及一個單元的維修,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維修,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3.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維修涉及范圍內相關業主另有約定的,從其決定或者約定。
物業區域內如有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由物業所有權人按照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
(三)使用監管。
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涉及范圍內的相關業主、業主大會,要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認真審議、真實表決,對維修實施情況、使用費用數額嚴格把關。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要對業主表決情況、費用分攤方案與維修決算數額提出審核意見;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以及業主委員會自管的項目,需經社區居委員會見證,并公示。
2.市房管局負責對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和備案管理。
3.市房管局代管期間單項維修需動用維修資金超過5000元(含)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審計,審計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如經維修涉及范圍內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決定不予審計的,可以不審計。一個維修項目分次實施的合并計算。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管理
(一)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托專戶銀行將其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部分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專戶銀行應在每年年末將增值收益分攤到戶。
(二)業主大會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專戶銀行將其自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部分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專戶銀行應在每年年末將增值收益分攤到戶。
(三)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四、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組織實施
市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共同負責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南通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通房〔2000〕5號)、《關于調整市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征收、管理等問題的通知》(通價房〔2002〕86號、通房發〔2002〕66號)、《南通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操作規程》(通房發〔2007〕37號)同時廢止。
非住宅物業區域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未盡事宜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建設廳、財政廳關于轉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建房〔2008〕1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