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通市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勞動保障誠信評價標準及自評表
南通市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建立企業依法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樹立企業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成立兩年以上 (含兩年)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市、區所屬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工作。縣 (市)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工作。
第四條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內容、統一標準、統一程序操作。
第五條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業依法制定和履行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企業按規定招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的情況;
(四)企業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企業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企業遵守法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企業執行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
(八)企業執行社會保險規定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九)企業落實國家政策性安置對象的情況;
(十)企業職工培訓和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十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十二)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和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三)企業參加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的情況;
(十四)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的情況;
(十五)其他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情況。
第六條 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實行企業申報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名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評價的辦法。
市屬企業可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區所屬企業(包括已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市屬企業)可向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評價。縣(市)所屬企業可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由縣 (市)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評價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集團申報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其所屬企業中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達到勞動保障誠信標準。
第七條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采用百分制。評分達到 95 分以上(含95分)的,為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評分在85分—94分的,為勞動保障誠信合格企業。
第八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企業:
(一)使用或介紹童工的;
(二)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強迫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
(四)拒絕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五)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六)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決定的。
第九條 被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示范或合格的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或《勞動保障誠信合格企業》標牌,并在新聞媒體及勞動保障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條 被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示范的企業,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受舉報投訴需依法進行查處外,可在三年內免除:
(一)日常巡視檢查、專項執法檢查;
(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三)社會保險稽核;
(四)集體合同審查。
第十一條 被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合格的企業,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受舉報投訴需依法進行查處外,可在二年內免除:
(一)日常巡視檢查;
(二)勞動保障書面審查;
(三)集體合同審查。
第十二條 對不參加或未獲得勞動保障誠信的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以下管理:
(一)作為日常巡視檢查、專項執法檢查的重點對象;
(二)除對企業提供的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外,并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檢查;
(三)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勞資負責人實施不定期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培訓;
(四)按規定每年組織社會保險稽核。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已評定的誠信企業實行跟蹤評價、動態管理。被評為勞動保障誠信合格企業的,經自身努力、改進工作,認為達到示范企業標準的,可在下一年度申報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被評為勞動保障誠信企業的,如出現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勞動保障誠信企業資格,收回所頒發的《勞動保障誠信示范(合格)企業》標牌,并在新聞媒體及勞動保障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成立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小組,具體負責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申報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的企業,應于每年5月1日之前將有關材料報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申報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的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勞動保障誠信自我評價報告;
4.勞動保障誠信自評表;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名參加評價的企業,應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實行公布前的公示制度,公示時間為15日。對擬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企業的,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對無異議的企業即確認為勞動保障誠信企業;對有異議的企業即重新予以評價。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自評定之日起30日內,將《勞動保障誠信認定通知書》送達企業,并頒發《勞動保障誠信示范 (合格)企業》標牌。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勞動保障誠信工作業務臺帳等基礎資料, 定期與有關部門聯系,及時掌握企業其他社會誠信等方面的情況,提高對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的準確性。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的企業,其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南通市企業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通勞社監(2005)3號]同時廢止。
勞動保障誠信評價標準及自評表(略)。